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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罐”包装致使王老吉、加多宝再度对簿公堂

文章来源:网上转载          作者:佚名          发布日期:2013-4-17

    自2012年5月商标仲裁结果出炉后,广药版红罐王老吉凉茶也正式上市,而输掉官司的加多宝则正式推出红罐加多宝凉茶。至此,市面上两种红罐凉茶并立,红罐也成为了双方的力争焦点。加多宝15日重申“红罐属于加多宝”,广药私自使用红罐已经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而王老吉则提出判令加多宝立即停产停售与“王老吉”凉茶特有包装装潢相同或相近似的包装装潢。

    4月15日,当事者广州王老吉大健康股份有限公司、加多宝(饮料)中国有限公司到受理此案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据悉,此案将在4月22日正式开庭。

    此前,双方曾为诉讼地产生歧义,加多宝起初选择在北京起诉,广药则在广州起诉加多宝。另据了解,此前的类似案例中,北京的法院似乎更倾向于包装设计与商标分割,而广东的法院则往往支持包装跟着商标走。加多宝方面后来又申请在北京和广州以外的第三地审理,最终,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此案交由广东省高院审理。

    本报记者获知,在15日提交证据环节,王老吉方面提出红罐装潢权属于王老吉: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知名商品拥有特有装潢权,该装潢属于知名商品的合法经营者,并可随商品在不同的合法经营者之间转移。此前有相关法院判决《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佛中法民三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均认定“王老吉凉茶属于知名商品”,红罐王老吉凉茶是王老吉凉茶中的一种。王老吉商标所有者广药此前授权加多宝母公司香港鸿道集团生产经营红罐王老吉,在收回红罐王老吉的生产经营权后,特有装潢权也应随之一并转移至广药集团。

    王老吉方面表示,根据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加多宝对‘王老吉’商标以及带有‘王老吉’商标的包装装潢的使用权至2010年5月2日终止,加多宝品牌的凉茶从2012年5月份才开始推出,其不是知名商品,更不可能拥有知名商品王老吉凉茶的红罐装潢权。

    而加多宝则坚持认为,早在1995年3月28日双方签订第一份商标许可合同后,加多宝就设计了以红黄两色为主色调的金属易拉罐“王老吉”凉茶包装,还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并于1997年获得专利。加多宝表示,在双方合作期间,加多宝利用自己设计的红色罐装的包装装潢,配合王老吉商标,在市场上投入了巨额的宣传广告费用,使红罐凉茶深入人心,同时,红罐也成为最鲜明的商业标志之一。

    广药集团相关负责人表示,早在1995年与鸿道集团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就明确约定授权鸿道集团生产经营红色罐装和红色瓶装王老吉凉茶。如果没有所有权,又何来授权?红罐及红瓶王老吉凉茶本身就是广药所拥有的王老吉凉茶产品系列中的一部分。加多宝绕过广药直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目前该专利已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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