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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今日发布
文章来源:网上转载 作者:佚名 发布日期:2013-5-3
今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解释》明确规定将从严惩处食品滥用添加行为,食品滥用添加是当前较为突出的一个食品安全问题。为依法惩治此类犯罪,《解释》第八条首次从三个方面明确了相关法律适用标准。
一、针对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流通、贮存环节的添加行为,将刑法规定的“生产、销售”细化为“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环节,以此实现对食品加工、流通等整个链条的全程覆盖。
二、针对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中的滥用添加问题,明确刑法规定的“食品”除加工食品之外,还包括食用农产品。
三、基于滥用添加的食品依照有关行政法律法规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明确食品滥用添加行为,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应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