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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年来首次修改

文章来源:网上转载          作者:佚名          发布日期:2013-5-10
  日前,备受关注的消费者“后悔权”被写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这也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20年来的首次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中规定,今后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途径消费的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该草案目前正在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的阶段(意见征集截止日期为5月31日)。如获表决通过,经全国人大批准,将形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开始实施。

  “网购7日退货”基本普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中第九条增加:“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但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除外。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货物之日起7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价款。”同时,为保护消费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草案还规定“当网络交易平台上的销售者、服务者不再利用该平台时,消费者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记者登录各大电商平台发现,京东、苏宁易购、易迅网、凡客诚品等电商平台的退换货服务标准均符合或高于草案中规定的7日。如京东表示,无质量问题商品可在7日内退换货,易迅网及苏宁易购可以在7日内退货、15日内换货,凡客诚品则承诺自商品签收之日起30日内可以办理退换货。上述平台均表示,在自由配送范围内,退换货服务会由物流人员上门取货。拉手网副总裁司新颖表示,草案的发布对行业门槛的提升有益,但相对滞后,“拉手网早已推出随时退款服务,在团购领域,几乎所有大中型团购企业都有过期退款、随时退款等退款政策。”

  退货物流费谁埋单成障碍

  虽然各家电商都推出免费退换货服务,但在附加条件、品类限制等方面各不相同。如手机、数码相机、食品、母婴用品及个护化妆等商品无质量问题不接受退货;原包装打开、包装破损不接受退货;钻石、黄金、手表、珠宝首饰及个人配饰类产品不接受退货;贴身用品如内衣裤、文胸、内衣套装、泳装、袜子等一经签收非质量问题不予退换货等。但也有企业的退换货标准十分贴心,如聚美优品保证“30天内即使开封使用也支持退换”。

  除品类限制之外,还有网站规定,消费者须自己承担货物的来回快递费用。而这已经成为很多消费者享受退换货权利的障碍之一。成都商报记者随机调查采访了10位网购消费者,其中有8位表示“曾经网购到不符心意的商品,想退货”,但只有2位消费者成功办理了退货,其他6位消费者都是因为“退货程序麻烦,运费成本太高”最终放弃。中消协律师团团长邱宝昌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草案还应该进一步明确,退换货若产生其他费用,如交通运输费用等,经营者还要承担相应费用。业内人士表示,如果退货运费完全由卖家承担,势必会带来两个负面效果:卖家将想方设法设置障碍,同时消费者的不理性购物行为也将会增加、得不到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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