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借债妻子应“同甘共苦”的说法在法律上也有明确的定义。大庆市林甸县的车某因做生意向邻居张某借了3.4万元钱,车某陆续给张某出具了5张借据。借款到期时,张某找到车某和他的妻子,要求二人还钱。车某则以没钱为由推托,而车某的妻子孔某认为钱是车某借的,借据也是车某出具的,张某应该向车某要钱,自己没有责任还钱。事后,张某将二人诉至法院,要求车某和孔某共同偿还借款3.4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车某向张某借款属实,被告车某应当偿还借款。对于孔某的抗辩理由,法院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产生的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另一方能够举证证明该债务为个人债务的除外。由于孔某未能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为车某个人债务,故法院推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孔某也应当承担还款义务。
主审法官认为,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夫妻有平等处理共同财产的权利。同样,夫妻对于共同生活期间所产生的债务也承担共同偿还的责任,该债务称为夫妻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