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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多宝与广药“红罐”之争昨日开庭

文章来源:网上转载          作者:佚名          发布日期:2013-5-16
  昨天,广药集团与加多宝之间的第三场大战——“红罐”的装潢权之争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现场双方各执一词,火药味十足,由于广药的索赔金额达1.5亿元,这场官司也被冠以“中国包装装潢第一大案”而广受关注。昨天,广东省高院并没有做出终审判决,专家预计,最后结果或将在1个月后才能出来。

  从争夺“王老吉”商标,到争夺“红罐”装潢权,广药集团与加多宝的互搏为国内法律判例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意义远大于输赢本身。如果说“王老吉”争夺案引发的是商标租用和保护上的争论,那么“红罐”之争对于梳理商标、知名商品、装潢权三者之间的关系也有着深刻意义。

充满火药味的各执一词

  原定于4月22日开庭的“红罐”争夺案,一拖再拖,终于在昨天开庭审理。从庭审过程来看,双方争执的焦点主要集中在3点:一是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定性和归属问题;二是涉案商品特有包装装潢能否与王老吉商标或加多宝公司相分离;最后则是经济损失的计算。在法律定义上,包装装潢权是指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权,该权利只能适用于知名商品,并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庭审的前半段主要围绕“知名商品”展开。加多宝代理人将其定义为“加多宝公司生产的、采用王泽邦配方的红罐凉茶商品”,包括加多宝公司生产的贴有王老吉商标的红罐凉茶及贴有加多宝商标的红罐凉茶。加多宝指出,由于加多宝通过大规模生产、持续性的市场推广、广泛媒体宣传和积极参与公益活动,涉案红罐凉茶连续多年稳居全国罐装饮料销量首位,才使其成为知名商品。

  广药方面则认为加多宝对知名商品的定义为无效定义,认为知名商品就是王老吉凉茶,“包装装潢不是单纯的智力成果,源于商标权、版权,不能简单套用谁设计谁有权利的理念。”广药不否认加多宝是实际制造者,但不能否认广药集团也是制造者。

装潢权商标权能否分离

  除了对于知名商品的定义和归属辩论外,另一个问题也是本案焦点:商标归还,包装装潢是否也应随行?在庭审过程中,加多宝认为红罐外包装是“知名商标”的部分属性,即使“王老吉”商标已判给广药,外包装与商标应可分离;而广药则认为“王老吉”商标与外包装不可分离,“王老吉商标既已花落广药,包装同样也随之归属广药”。

  多位律师告诉记者,与包装装潢权直接挂钩的是知名商品,而在装潢权与商标权之间,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和区分,法律上的模糊界限便成为此案最为之争议的地方。

  装潢权与商标权是否应该分离?在上海政法学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蒋坡教授看来,包装装潢权作为一种智力劳动成果,它或者属于设计者,或者经过转让和买卖来获得,在大多数情况下,它应该被划为版权或专利权范畴,只有在极少数情况下,两者是完全一致的,这时才应该挂钩:“显然,王老吉凉茶并不适用这种情况,它的包装装潢权应该独立于商标权。”

  北京著名知识产权专家刘家辉律师则持反对意见,认为红罐装潢是著作权,与商标一起构成与其他同类商品的显著区别,所以应当归王老吉所有。但她同时认为,加多宝在租用王老吉商标期间,对产品包装进行改进,使该商品价值明显提高,属于添附,所有人应给加多宝适当补偿。

  多位律师表示,在我国过去的判例中,并没有类似的案例,这恰巧击中了一个法律盲点,“此案的判决,将对未来类似案例起着风向标的作用”。

对装潢权重视远远不够

  “红罐”之争是个很特殊的案例,先有商标许可的转移,再有包装装潢权之争,可以说,踩到了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多个“地雷”。但无论从哪一个角度看,该案件都有着示范效应。

  “现在,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注册商标,重视商标权,但相应的,包装装潢权却没有得到足够重视,而后者其实涉及到大量仿冒知名商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说。

  此前,工商部门一位负责人曾表示,在执法过程中,工商部门会“两步走”,如果涉案商品侵犯了知名商品的商标权,则按《商标法》的规定执行;如果该知名商品没有注册商标,则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执行,判罚依据是“侵犯包装装潢权”,但会依据“谁主张谁举证”来操作。

  赵占领表示,除了注册商标以外,企业完全可以通过一些方法来合法保护自己的装潢权,比如申请专利,如果涉及到一些独特图案标识的,也可申请著作权,“许多本土企业在经过一段时间的积累后,在产品包装上都有较为独特的设计,但缺乏保护措施,应加以重视。”

  蒋坡进一步谈到了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过去国内企业在权利的转让和许可、资本化运作、企业融资和并购等环节,只重视房子、桌子等有形资产,却忽略了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转移。未来,我国企业不能再算‘大混账’,即使企业的非原始主体经历多次的转化,产权也必须明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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