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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规避企业常见法律风险

文章来源:网上转载          作者:佚名          发布日期:2013-5-19
  日前,浙江大学EMBA精品系列讲座邀请了中国金融法研究中心主任、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高晋康,为企业家们深入解读目前常见的一些法律风险。

  1. 不盖章、不签字,合同照样可以成立?

  双方签合同,一方签字盖章,另一方没有,合同成不成立?双方都没签字盖章,合同又能否成立?一般都会认为这份合同是不成立的,但其实,答案是“不一定”。

  以上两个小问题在一定程度上说明,我国合同法体现的是形式自由。因此,哪怕合同的形式存在缺陷,针对缺陷也有补救措施,除非是法律中特别规定,这种合同必须通过某种特批才能成立,比如规定合同中应该签字盖章,但是没有签字盖章,一方履行了主要义务,另一方接受了,合同就成立,或者说没有签字盖章,一方履行了主要义务,另一方签字盖章,合同也成立,以买卖合同为例,卖方交货给买方,买方接受,合同成立,买方打款给卖方,合同也成立。

  2. “表见代理”加大企业风险,如何防范这种风险?

  表见代理制度使企业的风险大大增加了。

  何谓“表见代理”?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从字面上理解,“表见代理”就是从表面上看,这些行为是有权代理的。可实际上,一些“表见代理”是无权代理,这种无权代理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没有授权的代理,比如办公室主任拿了老总的公章,老总根本不同意,这是未经授权的代理;二是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老总让属下卖50根钢材,结果他卖了100根,超越了代理权;三是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

  企业怎么防止表见代理的风险呢?

  表见代理确实需要特别注意,公司要核查章程、核实手续等。另外,合同公章的管理非常重要,包括相关销售人员的管理、介绍信的控制等,这需要公司内部建立一整套严密的预防系统。

  一般诉讼时效是两年

  单纯“签收”无法重新计算时效

  关于诉讼时效,企业一定要注意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

  有一个前不久发生的案例,某债务人一直拖欠某金融机构的借款,当时,这家金融机构的诉讼时效已过。随后,该机构又向债务人发出催款通知,债务人也在通知上签收了,但法院仍然认为诉讼时效已过,驳回了这家机构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曾规定,诉讼时效过了以后、催款通知并签收的,诉讼时效重新计算。但是这条规定存在争议,签收是不是说明对方表示会继续还款?其实,我们无法通过“签收”得出这个结论。过去只是签收就重新计算,现在不行了。司法解释22条规定,签收方一定要作出同意履行义务或自愿履行义务的意识表示后,诉讼时效才会重新计算。因此,企业要特别注意新规定。

  双方签订协议,结果乙公司拿了协议却不履行义务,甲公司能不能告他?如果乙公司还没有到约定期限就明确发传真对甲公司说不履行义务,这种履行期限还没届满就表示不履行义务,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的,可以马上起诉他。换一种情况,如果6月底乙公司应该交货的,可他没有交,甲公司要给对方合理的催告,就是说,在乙公司能够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况下,甲公司不能马上解除合同,否则他也要承担责任。假如在合理的催告期内,对方仍没履行义务,就可以解除合同,并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一般的诉讼时效是两年,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这些是特殊诉讼时效,比如寄存财务只有一年,就是说,甲把东西寄放在乙处,让乙保管,乙却丢失了,诉讼时效只有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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