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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案将“第三次”搬上法庭

文章来源:网上转载          作者:佚名          发布日期:2013-5-24
  时隔五年,“许霆案”进入“第三季”——因ATM机故障取款17万余元而被判5年有期徒刑的许霆在假释期满后,于5月13日向广东省高院提交了刑事再审申请书,期待法院对案件启动再审程序,撤销当初的刑事裁定。据悉,省高院对许霆的申诉正在进行审查,对此暂未作出回应。

  许霆假释期满递申请求再审

  2006年4月21日晚,许霆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ATM机取款时发现,每取出1000元,账户实际仅被扣1元。经警方查实,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共17万余元。潜逃一年后,2007年5月,他在陕西宝鸡火车站被抓获。这年11月,广州市中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许霆无期徒刑。案件上诉后被发回重审。2008年3月,广州市中院重审认定许霆犯盗窃罪,判刑5年。同年5月,广东省高院终审维持原判。

  今年5月13日,许霆向广东省高院递交了申诉材料,申请再审。在申请书中,许霆认为,法院在此前的判决中“混淆了转账卡与储值卡的概念”,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另外,主要证据“账户流水清单”使用不当:该清单是在程序故障状态下生成的,记载的并非许霆真实的取款交易,不能视为有效的财务凭证。

  本次提起申诉,许霆把焦点放在当年取款获得的银行账单上。“取1000元扣账1元是个错误的记录,应该修正这一账单凭证,而不是把错误的账单作为认定盗窃数额的证据”,法院不能依据未经差错处理的账单,计算出“盗窃金额”。

  申诉无新证据二审判决已阐述

  当年一审中,许霆被判处无期徒刑,后在法律界、舆论界引起一场空前大讨论,人们争辩的关键在于,面对ATM机的出错,案件该如何定性,其中包括对于ATM机是否应该被定义为金融机构、对“盗窃数额巨大”该作如何衡量等方面的争议。在当时法律界、舆论界的多重争辩下,二审5年有期徒刑的改判,提升了这些细节被讨论的必要性。

  此次申诉,许霆认为,“‘许霆案’是一个透支事故,银行却把它变成了盗窃案”,他称,在取款过程中,他只是做了一个提出取款申请的行为,并没有实施盗窃。是银行记错了数,才把储户送进了监狱。对于他自己连续取了175次的行为,许霆称,他在取款后走路回家,没有逃跑,也没有故意遮挡摄像头,这些都证明他并没有恶意。

  事实上,针对这个问题,许霆案二审判决书中已有过详细解释,其中这样写道,“许霆在明知柜员机出现上述异常后,竟然在3个多小时内连续170次恶意取款,其行为相对第一次无意多取款的行为发生了本质的变化,从没有犯罪意图到临时产生了非法占有银行资金的故意”。“许霆持不具备透支功能的银行借记卡超余额取款,且每次取款银行卡账上都不能如实扣款,其恶意取款的行为之所以能够实现,是因为柜员机出现了异常,不能正确执行银行的指令,所导致出现的不如实扣账等故障情况违背了银行的真实意思”,“许霆客观上实施的非法取款的手段符合“秘密窃取”的特征。判决书认定许霆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业界应尊重最高院的定性

  时隔多年,许霆案如今申请再审,成功的几率有多大?多位法律人士表示,省高院接受申诉的几率极小。当年最先发起许霆案讨论的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徐松林指出:“许霆利用柜员机出错而重复取款,是恶意行为,应当受到谴责。该案当年经最高院核准,已成为一个判例,即最高法院已将利用柜员机出错而重复多次恶意取款的行为定性为盗窃。对此定性,全社会应该尊重”。

  有法律界人士认为,目前许霆申诉材料并没有新证据,代理律师作出的论据及证据,都是此前法院审理过的焦点,概括起来,还是围绕此案是否应被视为民事纠纷来定,这些当年最高院已经给过明确认定。有刑辩律师表示,法院对已经生效的刑事裁判进行再审改判的概率很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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