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市民王女士因手中有多余资金,于是选择购买威海市某海景房。经过多次看房后,最终选择了一套100多平方米的海景房。经双方协定,王女士先付30%的首付款,其余款项按揭。随后不久,王女士交付了24万的首付款。
但几个月后,事情出现变化,该公司告知王女士只付30%首付款买不到该房源,要求王女士首付金额比例必须达到50%。由于手头没有那么资金,王女士经考虑之后,决定放弃购买此海景房,于是要求威海方面退款。但威海该房地产开发商以王女士违约为由扣除了王女士的房款56400元。而王女士则认是对方违约在先,毕竟一开始双方协议是首付30%并据此签订了《房屋认购书》,开发商不应要求将首付提升至50%。
《房屋认购书》有法律效用
到底这56400元该不该扣?王女士退房,责任究竟该由谁来负?记者通过连线联系到了律师。律师认为,根据王女士的描述,双方仅仅是签订了《房屋认购书》。虽然《房屋认购书》只是房屋买卖合同的其中一部分,但也拥有完全的法律效用。如果双方在《房屋认购书》中规定了各自的职责并协商了违约事宜,那么必须按照该认购书执行;如果没有,则可经过合理协商解决。
同时,购买房产尤其是购买外地房源时,一定要注意购房过程中涉及的一系列合同的具体内容,尤其是《房屋买卖合同》,这将会是解决纠纷的重要法律依据。
除此之外,即使是口头的协议,只要是事实执行的,也可以具有法律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