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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艺术这两者的边界在何方?

文章来源:网上转载          作者:佚名          发布日期:2013-5-31
    近日,陈列在厦大艺术学院展厅里的陈光标、干露露和莫言三尊裸体雕塑在网上引起了热议。其争议的焦点集中在两点:第一,这样的裸体雕塑作品意义何在?第二,雕塑是否涉嫌侵犯当事人的肖像权?换而言之,雕塑作品的法律和艺术边界到底在哪里?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就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肖像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未经本人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侮辱其肖像。

    截至目前,三位当事人尚未对此事发表任何意见。关于人体艺术作品的肖像权保护问题,其实一直是艺术界和法学界争论的焦点,公众人物的形象在艺术家的创作过程中是否能被随意演绎?但无论如何,这样的争论,对于全社会更好地扩宽艺术视野,更明晰地认识法律界线,无疑是一件有价值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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