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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微信订立的合同也受法律保护
文章来源:网上转载 作者:佚名 发布日期:2013-6-7
去年6月,吴小姐通过微信与从事墙体绘画的俞小姐相识。双方通过微信商定,由俞小姐为吴小姐的新房做手工墙体彩绘,俞小姐自备颜料,价款2万元,3周内完工。对于绘画效果,俞小姐曾发微信给吴小姐表示“画到你满意为止”。吴小姐支付给俞小姐1.6万元,俞小姐按时开工绘画。
绘制期间,吴小姐多次提出修改要求,俞小姐也按要求进行了修改。但吴小姐始终认为墙体绘画的状况与最初效果图之间存在较大差异。7月20日,俞小姐在与吴小姐的微信对话中表示“我们不想拖你的时间,怕很难达到你的要求,若要另请高明请便,剩下的钱我们也不要了……”
吴小姐认为,俞小姐没有按期完成绘画,且绘画效果不尽如人意,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俞小姐返还1.6万元,并将涉案屋顶及飘窗恢复原状。俞小姐则认为,墙体绘画已全部完成。
原审法院认为,两人通过微信方式确立涉案墙体绘画承揽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俞小姐完成的屋顶墙体绘画的现状与效果图间确实存在一定差异,但属合理范畴。虽然,俞小姐实际绘制图案的时间超过3周,但尚在合理容忍程度之内。所以,法院没有支持吴小姐的诉求。
原审判决后,吴小姐提起上诉,认为应当以自己的满意度作为俞小姐绘画是否符合约定的标准。
市二中院认为,“满意”是一种人的主观感受,具有随意变更的特征,不能直接作为验收标准。双方当事人在微信来往中同意按效果图进行绘画,应当以双方确认后的效果图作为验收标准。基于俞小姐绘画的工作成果与效果图有一定差异和交付绘画工作成果存在一定迟延,俞小姐应就履行合同瑕疵承担违约责任。俞小姐表示,在原审判决承揽价款1.6万元的基础上,自愿再放弃价款4000元,获法院准许。终审判决俞小姐退还吴小姐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