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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妈妈”和“小三”要罚款?

文章来源:网上转载          作者:佚名          发布日期:2013-6-20
  前段时间,武汉政府法制网公布了《武汉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该规定的第二十六条提出,“未婚生育且不能提供对方有效证明的”、“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生育子女的”,应当依照《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一石激起千层浪,这一条拟规定,被解读为欲向“未婚妈妈”和“小三”罚款,迅速掀起舆论风暴。

  其实,从行政法的角度分析,征收社会抚养费不等于罚款。社会抚养费,是指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的经费,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是一种行政性收费,是专门治理违法生育行为的一种法律手段,也是违法生育的公民从经济上需要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依据是《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征收社会抚养费属于行政征收的范畴,而不是行政处罚。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是维护民生之根本,政府为此而出台政策本无可厚非,但此类规定关乎生育、家庭、亲情等伦理层面的问题,本就敏感,更需要前思后想,慎之又慎。政府担负公共管理的职能,出台规定会影响到很大范围的群体利益,一定要进行全盘的考虑、论证。如果条文不合理,或者不具有可操作性,就会落入“拍脑袋”产物的嫌疑,被群众诟病。对所谓的“未婚妈妈”、“小三”来说,是否征收社会抚养费,应该严格按照规定审查其是否构成超生,即不符合生育政策,而不是简单的“一刀切”,否则是对女性生育权的粗暴侵害。另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生育子女的情况里“明知”该如何界定,非常难以操作。这些都是武汉这次出台规定的不谨慎之处。好在这只是征求意见稿,希望政府在倾听民意后,能对政策作出改良。

  武汉此次出台规定的出发点是好的,是为了维护计划生育政策,可是,在大众观点里,“未婚妈妈”大多是弱势群体,需要社会更多的关爱和帮助,对其征收社会抚养费,是否有损公平正义的理念。

  前些时候,在厕所出生就掉进下水道的孩子已经给我们敲响了警钟,要关注这一游走在道德边缘的人群,给她们更多的宽容。这些涉世未深、偶犯错误的“未婚妈妈”们生活本就无助,武汉的新规对她们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当然,对于那些专职代孕的群体和其他故意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人来说,付出一定的法律成本是必须的。

  另外,笔者不禁联想到前两年,广州一对富商夫妇找来两位代孕妈妈,先后生下4男4女8胞胎的事件,当时的社会舆论一片哗然,计生政策的落实、相关部门的监管在富商面前仿佛全部缺失,大家都在质问,有钱就可以想要几个孩子就要几个?这其中还有没有公平正义可言。所以,政策的生命在于监管和落实,比如有的地方存在交了社会抚养费就可以超生的乱象,是否已经追责?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又流向何方?直面这些问题,回应群众关切,政府才能真正引导大家遵守既定规则,维护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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