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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暂无法律规定手淫等服务属卖淫
文章来源:网上转载 作者:佚名 发布日期:2013-6-28
根据目前法律的规定,卖淫是指为获取物质报酬(金钱、礼物等),以交换的方式有代价地与不固定的对象发生的性行为。这个规定是比较严格的,这里的性行为,是指有直接的性器管的接触。因此,对于提供手淫(俗称“打飞机”)、胸推等色情服务的行为,不能认定为犯罪。
对于提供手淫、胸推等色情服务的问题,目前确实比较严重,在很多城市的角落,甚至是大街上充斥着各色按摩房和会所,给社会带来很不好的风气。对这种藏污纳垢的地方是该好好整治一下了。
但在一个文明法治的地方,任何事情的处理必须要有法律依据,特别是公安司法机关,要严格依照法律行事。国家有关立法机关,应根据当前社会的需要,对于这种提供手淫、胸推等色情服务的行为,从法律层面上给出明确说法,避免公安司法机关在执法中屡遭尴尬局面。
行政法规对卖淫嫖娼者的处罚规定
根据法条规定,对卖淫嫖娼者,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具有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卖淫嫖娼、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初次卖淫嫖娼、因生活所迫初次卖淫等属于“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对卖淫嫖娼人员,除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外,可以依法予以收容教育。
对具有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人员多次卖淫嫖娼、18周岁以上人员卖淫嫖娼2次以上等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收容教育;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卖淫嫖娼的,实行劳动教养,并由公安机关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但因具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以及70周岁以上人员实施卖淫嫖娼等情形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刑法对有组织的提供性服务行为的惩罚规定
在现实社会中,组织卖淫尤其是组织处女卖淫能够获得巨额的不法收入,故某些不法分子铤而走险,不断犯罪。下面是刑法对部分性犯罪的定罪处罚规定:
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刑法对组织他人卖淫行为,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组织淫秽表演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他人从事淫秽表演的行为。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依“双罚制”原则处罚,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规定处罚。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强迫卖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