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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打击旅游乱象

文章来源:网上转载          作者:佚名          发布日期:2013-7-8
  《旅游法》重点整顿治理旅游乱象主要还是把好三道关。针对旅游购物问题,主要是明确了对导游的处罚、对相关旅行社的处罚和对旅游购物点的处罚。首先是对导游的处罚。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24条的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旅游法》明确规定要对相关旅行社进行处罚。根据《旅游法》第35条第3款的规定,发生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此外,考虑导游强迫旅游者购物的背后,往往是旅行社侵害导游权益。旅行社如果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根据旅游法第96条的规定,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再次,发生强迫购物违法行为后,涉事旅游购物点也要接受处罚。从源头上断绝违规旅游购物,特别是强迫旅游购物的问题。具体的,《旅游法》第104条规定,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予或者收受贿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并由旅游主管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根据刑法第164条的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由此可见,《旅游法》对合规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从事零负团费的经营行为设定了严厉的法律责任。这里我还要再补充一点,合规旅行社如出现上述问题,依照《旅游法》第98条规定:“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所以违规旅游购物一旦出现,旅行社就将面临空前严厉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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