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狗在我国法律上仅仅是一样特殊的财产,作为财产所有者可以用侵犯财产权来维权。不过得强调的是,维护的是自己的权利而不是狗的权利。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最为核心的是过错责任,需要行为人有过错。这一事件中,狗的主人恐怕无法拿出这样的证据。因为大家都没给狗拴绳。她的纯种狗是科研用途,价值百万,必须要保持"处女"之身,所以得索赔。至于母狗主人自称她的纯种狗是科研用途,价值百万,必须要保持"处女"之身,所以得索赔。这样的理由更是站不住脚,既然具备特殊用途,那么所有者就应该承担更多的义务去保管。显然,狗的女主人更有过错一些。至于想利用无错过责任就更是曲解法律了,动物致人损害的特殊侵权责任可不是拿来管这动物风流事的。
狗与狗之间,“强奸”这个刑法上的概念并不适用。并不是对狗存在任何歧视而是狗并不是法律上的人。在刑法上,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利用强迫手段手段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强奸行为侵犯的是女性的性自主权。而此类案件中狗难以有主观意志,母狗的主人不愿发生这样的事情,但是人的主观意愿强加于狗这只会闹笑话。狗可是无辜的。
在这起闹剧中,母狗的主人把公狗带走了,声称要阉掉。这才是对别人权利赤裸裸的侵犯。在本文结尾的最后,借用女主人的思维,你阉掉公狗可是侵犯了公狗的身体权,假如母狗是自愿的,这就是破坏婚姻呢。社会生活中有这样那样的不快,但是也别无理取闹的自己砸自己的脚,好好普及法律知识才是正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