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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狗交配能诉诸法庭?

文章来源:网上转载          作者:佚名          发布日期:2013-7-12
  在广州芳村金道花园小区内开士多的林先生养的一只杂种公狗与小区内的一只纯种母狗交配后,母狗的主人报警,称公狗强奸了母狗,要向林先生索赔10万元。警方不受理后,牵走公狗并声称要阉掉。狗与狗之间的关系也用上了“强奸”这个词。我们只能望天长叹,普法之路任重而道远。

  事实上狗在我国法律上仅仅是一样特殊的财产,作为财产所有者可以用侵犯财产权来维权。不过得强调的是,维护的是自己的权利而不是狗的权利。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最为核心的是过错责任,需要行为人有过错。这一事件中,狗的主人恐怕无法拿出这样的证据。因为大家都没给狗拴绳。她的纯种狗是科研用途,价值百万,必须要保持"处女"之身,所以得索赔。至于母狗主人自称她的纯种狗是科研用途,价值百万,必须要保持"处女"之身,所以得索赔。这样的理由更是站不住脚,既然具备特殊用途,那么所有者就应该承担更多的义务去保管。显然,狗的女主人更有过错一些。至于想利用无错过责任就更是曲解法律了,动物致人损害的特殊侵权责任可不是拿来管这动物风流事的。

  狗与狗之间,“强奸”这个刑法上的概念并不适用。并不是对狗存在任何歧视而是狗并不是法律上的人。在刑法上,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利用强迫手段手段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强奸行为侵犯的是女性的性自主权。而此类案件中狗难以有主观意志,母狗的主人不愿发生这样的事情,但是人的主观意愿强加于狗这只会闹笑话。狗可是无辜的。

  在这起闹剧中,母狗的主人把公狗带走了,声称要阉掉。这才是对别人权利赤裸裸的侵犯。在本文结尾的最后,借用女主人的思维,你阉掉公狗可是侵犯了公狗的身体权,假如母狗是自愿的,这就是破坏婚姻呢。社会生活中有这样那样的不快,但是也别无理取闹的自己砸自己的脚,好好普及法律知识才是正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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