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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第三次审议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

文章来源:网上转载          作者:佚名          发布日期:2013-7-18

  目前我国已先后制定颁布了30余部环境保护方面的单项法律,但缺少一部全面体现国家环保基本方针政策的环境保护基本法。

  近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审议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时,韩晓武委员提出,应对环保法作全面修改,使其真正起到环保基本法的作用。一部法律是否具有基本法的特征和作用,关键看内容。现在的环保法从内容上看尚不具备基本法的地位。如果依现在的框架进行修改,难以达到制定基本法的目标。因此,应打破现有法律框架,对草案进行更全面的修改。

  修改本法的总体思路,应侧重于确立国家环境保护的大政方针,明确环境与发展的关系,明确各级政府的环保职责,确定环境侵权归责原则等涉及整个环保领域的共性问题。从立法体例来讲,可考虑从现在的6章扩展至10章,分别是:第1章总则,表明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规定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理念和目标,宣告环境保护的国家政策,明确环境保护立法的范围、调整对象和基本原则,界定一些基本概念;第2章从横向和纵向两个方面明确国家机关的环境保护职责;第3章明确公民、社会团体和其他非商业性团体的基本环境权利和义务;第4章明确环境保护的基本措施,包括环境标准、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综合决策、经济激励措施、科学研究等;第5章规定经济活动和其他活动的环境保护基本要求,包括对固体、水、大气、噪声、振动、电磁、危险化学品等领域的要求;第6章对环境保护方面的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作出具体规定;第7章对环境文化的培养和发展作出具体规定,解决环保深层次问题;第8章规定环境保护领域的国际合作;第9章对环境纠纷处理和法律责任作出规定;第10章是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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