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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房产擅自透露 或负法律责任

文章来源:网上转载          作者:佚名          发布日期:2013-9-23

擅自将房产查询结果向第三方透露,或将被追究法律责任,你同意吗?去年广州爆发房叔事件以来,房产信息查询制度备受关注,已实施5年的现行版查询办法将到期,新法正在征求公众意见。

与现行查询办法相比,新办法(下文简称《修订稿》)对分级查询有严格规定———即规定房产权利人可以查询什么,非权利人又可以查询什么,对此进行严格区分。此外,新办法对因违规查询需承担法律责任有更加明确和详细的规定。

查房屋是否抵押 只需凭身份证

根据此前房地产档案馆的相关负责人解释,未来房产查询的主要方向是“分级查询”—————即规定房产权利人可以查询什么,非权利人又可以查询什么,对此进行严格区分,“比如一个人如果要查别人的房产,提供了地址是不是一定有权限能查到业主是谁?不一定,但如果同时提供姓名,对于房产与姓名是否对应,我们可以提供‘是’或‘否’的答案”。

《修订稿》对于“不同权利人可以查询不同房产信息”方面也作了明确规定。如果要查自己的房产,房地产权利人只要提交身份证明原件,就可查询其房地产登记结果信息。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只需要凭身份证明原件,就可以查询房地产的自然状况及查封、抵押等权利限制情况。

房地产所有权人配偶凭身份证明、户口本和结婚证等夫妻关系有效证明材料原件,可查询相关房地产登记结果信息。

继承人、受赠人、受遗赠人凭身份证明以及发生继承、赠与、受遗赠事实的证明材料原件,可查询、复制登记资料。

仲裁事项、诉讼案件当事人凭身份证明以及仲裁机构或者审判机关受理案件的证明原件,可以查询、复制与仲裁事项、诉讼案件直接相关的房地产登记资料。

5种查询行为属违规 要担责

比起先行版本,《修订版》对于查询人因违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范围更加具体,包括提交虚假材料申请查询,擅自扩大查询结果用途,擅自将查询结果向第三方透露,损毁、丢失房地产登记原始凭证,其他不当使用行为等5种。

此外,根据《修订稿》,查询人依法查询房地产登记结果信息,要求出具书面查询证明的,查询机构可以提供。查询人依法查询房地产登记原始凭证,要求阅览或复制相关原始凭证的,查询机构可以提供。书面查询结果应当加盖查询机构印章并注明查询日期。

查询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扩大房地产登记资料的查询范围,不得非法使用或泄露房地产登记资料的内容。如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将问责。

南都记者张艳芬 见习记者周卫 实习生 王玥

查询流程

先明确查询目的和地址

再填写查询登记表

根据《修订稿》,申请查询房地产登记资料的,应明确查询目的和房屋坐落,按要求填写查询登记表及提供身份证明和其他证明材料。查询登记表还要同时载明房地产所有权人姓名(名称)、房地产登记案号或房地产权利凭证编号之一用于查询时核对和匹配。

符合查询请求的,查询机构应当予以受理,并当场提供查询结果。不能当场提供查询结果的,应向查询人说明理由,并自受理请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供。查询机构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查询结果的,经查询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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