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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无理由退货买家掏运费将写入法律

文章来源:网上转载          作者:佚名          发布日期:2013-10-21

今日上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第三次审议(下称“三审稿”),规定无理由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但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网络交易平台不能提供“卖家”真实信息的,“买家”可向网络交易平台要求赔偿。

消费者受欺诈将获赔原商品价3倍

三审稿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同时增加规定: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另外,还有一种声音认为,在消法中应按给消费者带来的直接损失赔偿,上不封顶。

退回商品运费由消费者承担

2013年4月进行首次审议的消法修正案草案亮点之一是赋予消费者“后悔权”,即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

对此,草案二审稿明确了几类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交付的报纸、期刊以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同时明确退货运费由消费者承担。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冯淑萍指出,无理由退货也该对消费者有制约。消费者退货应该保证商品的完好无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要兼顾。

一些常委会人员代表提出,建立网络销售商品的无理由退货是好的,但是也应该防止权利滥用,进一步明确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种类,有的常务委员还建议,明确退货的运费由谁承担。

法律委员会经过研究,在这一次提交的审议草案中,增加列举了在线下载的数字化商品也不适用于无理由退货,比如以后在线下载的歌曲、电影,下载之后想无理由退货,这是不可以的。

三审稿增加规定,明确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如果是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来做。

“后悔权”最终入法

消法二审稿共列出29条修改之处,其中第9条在现行消法规定“商品有质量问题,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货”的基础上,规定的无理由退货制度被人们形象地称之为“后悔权”。

“后悔权”这一条相对于其他修改内容,对于消费者而言更有实际作用,也直击消费者与经营者切身利益的平衡关系,成了此次修法的一大亮点。

参与消法修订的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消协副会长刘俊海表示,要不要赋予消费者一定的后悔权,是修法中争议较多的一个问题。经营者反对的多,尤其是房地产商、汽车销售商激烈反对,但专家学者普遍赞成“后悔权”入法。

针对网络购物这种新型的购物方式,这一次消法在整个审议过程当中,增加了对于网络购物一些相关规范,在每一次审议修改过程中,对于网络购物的规定也进一步调整和完善,这次三审稿中,对网络购物又做出了一些调整和修改。

对于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责任的区分,在此前的草案当中明确,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与展销会、租赁柜台适用相同的条件,向消费者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有常委委员提出,网络交易还不同于实体交易,具有虚拟性的特点,在网络交易平台上销售商品的电商数量非常庞大,如果对他们不加以区别对待,对消费者其实也没有利,如一味地强调让交易平台提供者提供大量的承担先行赔付的责任,可能很多网络平台交易者也不堪重负,所以建议合理确定网络交易平台的责任。

三审稿对于网络平台交易的提供者单独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服务者的真实姓名、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必须要先行赔付,但是他们在赔付之后,也可以再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追偿。

全国人大法工委认为,这样进一步区分了其在什么样的情况下要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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