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是完善中国法律体系、实现依法治国的重要方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财经委副主任委员郝如玉10月26日说,近年来,全国人大代表多次提交议案,要求将税收立法权收回全国人大。对此,必须做出正面、正确的回应。
郝如玉在2013中国税法论坛暨第二届中国税务律师论坛上作了关于税收立法的演讲。论坛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主办,北京市华税律师事务所承办,主题是“社会公平——中国税务律师的时代使命”。
郝如玉说,目前,加快税收立法、实现社会公平已成为全社会的共同呼吁,这也是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明确提出的目标。对此,他提出两点建议,一是全国人大尽快制定税收立法的规划,列出将税收条例上升为法律的时间表;二是在适当时候改革税收立法授权,逐步实现由“全部授权”向“部分授权”的转型。
中国现行税收授权立法制度,源自1984年和1985年全国人大对国务院的两次专门授权。郝如玉认为,在这两次授权中,全国人大毫无限制地将税收立法权授予了国务院,属于典型的“空白授权”。这种“空白授权”制度使得我国的税收立法相对滞后。
郝如玉指出,两次“空白授权”导致的直接结果是:许多税种开征几十年了,却仍停留在国务院的条例上,税收法律框架远未形成。
在中国税制体系18个税种中,全国人大审议立法的只有3个,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车船税。“众所周知,由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来行使税收立法权,这是税收法定原则的本质要求。”郝如玉表示,这一原则在2000年全国人大通过的《立法法》中得到了明确的体现。
《立法法》第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基本法律;《立法法》第八条规定“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事项只能制定法律;《立法法》第九条对“尚未制定法律的”做了授权的补充性规定。
“显然,在税收领域,《立法法》的主旨并不是授权,而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郝如玉说,相比之下,《立法法》对于授权立法的规定只是补充性的、过渡性的、辅助性的,且带有明显的限制性,是为了税收条例向法律尽快过渡而制定的补充性规定,这并不能掩盖《立法法》“税收制度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这一主旨。
郝如玉认为,要建立“部分授权”的税收立法模式,要顺应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循序渐进。他说,根据现行税制的具体情况,当前全国人大不宜收回授权,而应加快全国人大的税收立法进程,尽快将现行的税收条例上升到法律层次,逐步将“空白授权”转型为“部分授权”的立法模式。
郝如玉解释说,如果现在撤销1985年的授权规定、完全收回授权,那么,现行以条例形式规定的15个税种就丧失了征税的法律依据,只剩下3个税种可以继续征收。“这显然不具有可操作性。”
“为此,我建议全国人大尽快制定税收立法规划。” 郝如玉提出,一是规定新设立的税种,税收主法直接由全国人大立法,可授权国务院制定实施细则;二是制定时间表,对于制定时间在五年以上的税收条例,应当进入全国人大立法准备,按照“时间优先、逐年加快”的原则,逐步将全部现有税收条例上升为法律; 三是在这一过程中,逐步建立“部分授权”的税收立法模式。
郝如玉说,如果每年能将两个左右条例上升为法律,那么将在8-10年实现“税收法定”的目标。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是最重要的改革。坚持依法治国、加快税收立法进程,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完成条例上升为法律,形成中国税收法律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