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联系我们 | 意见留言
新闻动态
推荐律师
曹光辉
 执业律师  事务所主任
经济仲裁, 金融证券, 刑事辩护, 公司法 , 国际贸易
电话:13974798333
陈嘉锡
执业律师  党支部书记
刑事辩护, 破产管理
电话:13575140555
经典案例
联系方式
联系人:陈嘉锡
电 话:0734-8214596
 Q Q:wxid_1mtxzh5rsgqz22
 Email:cjxls@126.com
地 址: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船山大道16号融冠·亲城5o写字楼906、913-919室
首页 >> 新闻动态 >> 律师文摘

共商如何实现最佳的刑事辩护效果

文章来源:          作者:刘兴平          发布日期:2013-11-4

共商如何实现最佳的刑事辩护效果

刘兴平律师(2013、10、25)

今天,律所行政部安排我来上一堂课,但是我自己觉得自己法律水平有限,而且各位差不多都是我的前辈,做得也比我好,但是却之不恭。因此,我打算和各位律师同行来共同探讨一下刑事辩护业务的一些认识、体会和经验做法,希望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促使大家踊跃发言,各抒己见,互相交流、互相促进,共同提高。说得不妥当的地方,请各位律师同仁批评指正。

我的讲座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问题:第一,刑事辩护业务的价值与地位;第二,刑事辩护业务的严峻现实与努力方向;第三,刑事辩护业务中的策略技巧与注意事项。

一、刑事辩护业务的价值与地位

现在的律师界,因为各种复杂原因,许多律师不愿意从事刑事辩护业务,相当部分律师基本上不做刑事辩护业务,这种现象已经反复得到了证实,包括全国律协的数字统计也有显示。据了解,现实生活中确实还有部分律师真的看不起刑事辩护,公开宣称刑事辩护是“小儿科”,认为法律顾问、民事案件、重大非诉讼法律服务项目法律服务才是尖端业务。加之,社会上流行的其他一些看法,如刑事辩护律师“专门替坏人说话、为虎作伥、拿人钱财替人消灾、讼棍”等等,可能已经使得我们许多律师对于刑事辩护业务望而止步;再加上我们现实生活中个别地方的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对于辩护律师的非法刁难和打击报复,更加加剧了部分律师的恐惧担忧心理,使得许多律师不愿意、也不敢大胆从事刑事辩护业务,好象辩护律师自己也是坏人犯罪嫌疑人似的,没有自信心和自豪感。但是,在我们这样的内地三线城市,如果做的好的话,刑事辩护律师还是收得起钱的!相比较一些离婚、交通案件费用收的高些,办案又没有那么啰嗦,我觉得这涉及到我们如何正确认识刑事辩护业务的价值与地位的问题。

那么,到底应当如何认识刑事辩护业务?我认为,首先应当明确刑事辩护业务的价值和地位是什么。只有把这个问题搞清楚了,才能有正确的思路和行动,尤其对于我们年轻律师更是如此。如果不明确这一点,我们的整个思想、思路、动机和言行可能都是混乱的、没有章法的,我们的精神面貌、工作动力、睿智潜能可能都是十分令人堪忧的!因此,我认为,解决刑事辩护业务的价值和地位问题就显得十分重要。那么,应当怎样认识和理解刑事辩护业务的价值和地位呢?

我认为,应当从刑事辩护律师的职责、责任和历史使命等方面来分析,应当透过现象看本质,才能真正正确认识和理解刑事辩护业务的价值和地位。

辩护律师的职责是什么?大家都知道,辩护律师的职责就是刑事诉讼法第35条所明确规定的:“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可以说辩护律师的职责是“单向抗辩性”的,即只能是单向的、从有利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角度、立场出发,依法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抗辩性意见;而不能是相反的方向,不能是指控、揭发犯罪、加重罪责内容的方向。

律师的历史使命是什么?据了解,世界上部分国家和地区的律师法也对律师的历史使命进行了规定,如我们的紧邻日本、韩国以及我国的台湾地区都曾经在律师法中明确规定了律师的使命。日本律师法第一条就开宗明义地规定:“律师以保障基本人权和实现社会正义为使命。”[①]可见,刑事辩护律师应当将我们自己的历史使命上升到应有的高度,这就是:刑事辩护律师应当以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基本人权、实现刑事诉讼中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公正合理处理为己任,从而达到保障全社会的基本人权和实现全社会的基本正义之目的。这种使命是十分神圣和伟大的,是不容亵渎和污蔑的!

因此,辩护律师要讲“公正”!但是,公正在辩护业务中的全部体现,只能是依法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单向抗辩性意见,而不得包含指控、揭发犯罪、加重罪责内容的意见。或者换句话说,辩护业务中一旦包含了指控、揭发犯罪、加重罪责内容的意见,就是不公正,就是严重违法——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明确规定!由于这种公正对于所有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都适用,又由于我们每个人在基本逻辑上都可能成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因而这种公正就是对于全体公民的公正,就是法治国家所必然要求的公正!

这种理解,表面上看似乎正好为一些攻击辩护律师的言论提供了左证:辩护律师不就是“专门替坏人说话、为虎作伥、拿人钱财替人消灾、讼棍”吗?其实,这只是表面肤浅的、简单粗暴的、十分错误的看法!如果按照这种理解、这种逻辑,那岂不是说我们的刑事诉讼法乃至全世界的刑事诉讼法都是错误的、非正义的,岂不是说我们的立法者乃至全世界的立法者都是荒唐的?显然,对于刑事辩护律师的这种粗浅认识和粗暴贬斥是十分错误的,是十分有害于公民个人、有害于社会和国家的,也是十分有害于法治建设的!

为了有力地说明这个问题,我下面从三个方面来对刑事辩护业务的价值问题进行分析:一是刑事辩护对于社会、国家和刑事法治的价值;二是刑事辩护对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价值;三是刑事辩护对于整体律师业及辩护律师个人的价值。

(一)刑事辩护对于社会、国家和刑事法治的价值

如果一个国家需要法律法治、民主正义、人权保障、健康有序,那么这个国家肯定离不开律师,其中当然包括我们刑事辩护律师。有学者指出:从法理上讲,律师就是“法律之师、正义之师”,应当以维护合法权益为己任,以推进民主与法治、实现社会正义为天职。[②]这是十分精当的!

为什么一个现代国家少不了刑事辩护律师呢?简单回答这个问题就是:现代国家不同于传统旧国家的基本价值目标是,国家必须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权、最大限度地促进社会发展、最大限度地体现相对公正、最小限度地维持秩序(必要秩序)!而要实现这样一种国家目标(公共政策目标与刑事政策目标),单靠国家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审判机关以及行政机关等国家机器都是无法完全实现的,只有在刑事辩护律师的全面有效参与下才可能实现!为此,任何一个现代国家都必须充分发挥刑事辩护律师的职能作用,即只有通过辩护律师的全面有效参与,才能够依法、有效地维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够依法、有效地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才能够依法、有效地监督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刑事辩护律师在现代国家社会生活中真的就这么神圣和重要吗?也许有人不相信,其中包括我们部分刑事辩护律师可能也不能正确地认识到这一点。那么,针对这个问题,我讲以下两点供同行们参考:

第一,刑事辩护律师通过保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其重大社会政治意义就在于确保了整个国家和社会的健康有序发展,保障了全体公民的合法权利。因为,在基本意义上,我们每一个公民,无论你是普通公民、还是国家官员甚至包括司法机关自身在内,都是潜在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因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本身并不一定就是真正的罪犯。这应当是一个基本的生活经验和逻辑常识,而且“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并还有可能被冤枉。反过来,就是犯罪人或者罪犯本身,也还有一个公正处理和对待的问题,处刑幅度差异很大,例如处死刑立即执行与处有期徒刑、处1年与处10年的差别就悬殊巨大。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到底有多少人在其一生中能够肯定自己终生不会成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谁也说不清!美国有位法学教授在给法律学生上的第一堂课上,对所有学生说:我可以负责任地对大家宣布,你们中间将来成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肯定大大多于成为辩护律师的人!就是说:多数人都可能成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当然,美国的法律具有其特殊性,尤其是具有比较突出的实用主义、经验主义特色。但是,美国法学教授的这种说法应当说是很具有启发性的。因此我们说,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权保障,其实并不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问题,恰恰是全体公民的权利保障问题,是整个国家和社会能否健康发展、公民人权能否切实得到保障的重大问题!刑事辩护律师通过保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其重大社会政治意义就在于确保了整个国家和社会的健康有序发展,保障了全体公民的合法权利!

第二,国家公权力并不是一种每时每刻都值得十分信任的正义力量,至少国家公权力存在一种被有意或者无意地加以滥用、被别有用心的人加以利用的重大威胁与风险,因而它每时每刻都需要监督制约。在刑事法律领域,这种监督制约力量的主力军力量之一就是刑事辩护律师!今年7、8月份,我受衡阳县人民检察院邀请,参加《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法治理念座谈会,但是参加的有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主管刑事检察工作的副检察长、市检察院领导,以及县人大、县政协、县政法委等一些部门的领导,但是县政法委一个副书记就讲过,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后,他觉得律师的权利太大了,一般案件会见不需要批准,案件材料随便可以复印,他觉得应该应该由政法委对律师进行直接管理。我都讲过这样一个道理:在我们国家现行刑事司法制度设计的框架下,无论是作为普通公民、还是作为国家官员,都可能被冤枉、都可能不安全。佘祥林应当算是一个良民吧,但是佘祥林被公安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个别办案人员联合办案办成了一名杀人犯,蒙冤十年才侥幸得以平反昭雪!还有赵作海、聂树斌也是良民吧,也蒙冤成为杀人犯,并且聂树斌还被执行了枪决成了冤魂野鬼!而作为政府官员、人民警察的杜陪武,仍然被他的个别亲密战友们办成了杀人犯,只是因为辩护律师的不懈努力才被判处了死刑缓期执行,后来直到偶然发现了真凶才得以获得清白!这些例证已经很有说服力了!其实现实生活中还有不少的佘祥林、赵作海、聂树斌、杜陪武没有被揭露和公布,确实值得我们每一个人反思:国家公权力并不是一种每时每刻都值得十分信任的正义力量,至少国家公权力存在一种被有意或者无意地加以滥用、被别有用心的人加以利用的重大威胁!

以上这些现象,一方面说明我们的办案机关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加强自律;另一方面也充分地说明了刑事辩护律师的极端重要性。只有充分发挥了辩护律师的职能作用,才能有效防止佘祥林、赵作海、聂树斌、杜陪武等类似的冤假错案的发生,才能最大限度地确保刑事司法公正无误,最大限度地保障国家和社会的健康发展,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权!

因此,我讲的第一个观点就是:你不要看不起刑事辩护,你更不要灰头土脸、缺乏自信,而要有神圣感,要自信自豪、气宇轩昂、昂首挺胸、慷慨激昂!

(二)刑事辩护对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价值

前面是从宏观上讲刑事辩护的价值和作用。那么,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更加具体的角度讲,刑事辩护同样具有重大意义和价值。我们稍加注意就可以发现:现实生活中的一些案件,有的是犯罪嫌疑人是自己把自己“说”成了罪犯,有的则是办案机关把犯罪嫌疑人“办”成了罪犯,其原因就是没有刑事辩护律师的有力帮助和辩护!这样的案例应当说不在少数,佘祥林、赵作海、聂树斌、杜陪武等冤假错案就既有办案机关个别办案人员“搞定”的,当然也有当事人自己“搞定”自己的。据说聂树斌案就有聂树斌自己当庭认罪的现象,而且辩护律师也只是进行了所谓的“罪轻辩护”而不是“无罪辩护”,因此辩护律师也有某种责任!

甚至在被告人自己“认罪”的情况下,如果辩护人依法审查案件证据、事实和法律之后仍然认为被告人无罪的话,我认为,辩护人仍然可以独立于被告人而为被告人进行无罪辩护。比如,重庆打黑活动中出现的李庄涉嫌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案,二审中李庄本人虽然已经认罪,但是辩护人仍然为李庄进行无罪辩护,这种做法在特定场合下并无不妥。要知道,辩护律师的信心,会极大地影响被告人和法官的信心,而且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可以是相对独立于被告人、公诉人和法官的,没有必要看他人脸色行事。

可见,刑事辩护律师对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具有十分突出的重大影响,甚至在某些案件中成为决定他们生杀予夺的决定性力量,因此刑事辩护律师的责任重大,必须引起我们律师乃至全社会的高度重视!

这里我给大家介绍一些真实的案件,可以看出辩护律师的工作对于当事人的重要影响和作用:

【案例1】刘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起初,本案的办案机关、当事人自己家属等都认为犯罪嫌疑人构成合同诈骗罪;而我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情况后,首先就分别向犯罪嫌疑人本人、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提出了无罪的法律意见。犯罪嫌疑人刘某听了之后立即热泪盈眶,记得当时的情况是:虽然犯罪嫌疑人刘某听了之后立即热泪盈眶,但公安机关听了我的意见后却基本上是心里发虚、不以为然。我又立即向检察机关反映情况,终于得到了批捕科长的热烈响应,他们一致认为我说得有道理,要求我立即提交书面意见;其实我早就准备好了,当即提交了书面的律师意见。

因此,在我向公诉机关提交了书面的律师意见之后,这个案件很快就得到了取保候审、撤案的处理,犯罪嫌疑人李某获得了无罪身份和人身自由。可以说,这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李某所得到的公正处理,与辩护律师的努力是分不开的,这就是辩护律师的巨大作用。

因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辩护律师对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所具有的重要作用,刑事辩护律师对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具有十分突出的重大影响,甚至在某些案件中成为决定他们生杀予夺的决定性力量,因此刑事辩护律师的责任重大,必须引起我们律师乃至全社会的高度重视!

(三)刑事辩护对于辩护律师及整体律师业的价值

据资料介绍,刑事辩护是整个律师制度的源泉和开端,它比律师制度起源还要早。任继圣同志主编的《律师制度与律师实务》一书中介绍说:律师制度起源于刑事辩护制度,脱胎于刑事辩护制度,刑事辩护是律师最基础的业务,也是律师最基本的职责。[③]可见,刑事辩护对于律师个人和整个律师业都具有十分重大的价值和作用。这些价值和作用可以概括为以下内容:

首先,刑事辩护是整个律师业的重要方面,刑事辩护业务具有重大政治经济价值。

从政治方面看,律师业的存在根据就包括刑事辩护。如果没有刑事辩护,就缺少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与和谐社会的重要环节与重要力量,因此,律师业必须在刑事辩护中作出应有贡献。但是,假如说律师业都不愿意、或者不能够在刑事辩护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从而律师业不能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与和谐社会中发挥应有作用,那么就必将影响我国刑事法治建设、和谐社会建设。这样,必然会影响整个律师业的职业形象和行业声誉,也必然影响整个律师业在国家政治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价值,并形成对于整个律师业的灾难性打击。所以,我们每一位律师都应当从政治的高度来认识刑事辩护业务,它不但关乎我们国家政治社会法治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的大局,而且直接关系到我们整个律师业的生存发展前途;我们每一位律师都有责任关心刑事辩护,就象关心我们自己的生存发展大计一样重要,不可小视!

另一方面,刑事辩护对于辩护律师个人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政治经济价值。道理很简单,因为刑事辩护,辩护律师可能在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发挥出巨大作用,产生广泛的社会影响,从而能够使得辩护律师成为政治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影响力量,提升辩护律师个人政治社会地位和生活品格;同时,辩护律师的成功辩护往往可以直接带来巨大经济收益,还可能带来一些间接收益,如引出相关民事案件、常年法律顾问等重要业务,因而刑事辩护对于辩护律师必然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

大家都知道,现在犯罪问题越来越严重,大案要案越来越多,应当说这是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必然伴生的社会现象,同时这也为辩护律师提供了广泛的发展空间。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早就指出:犯罪生产了犯罪学家、法学家、警察、法官,同时也生产发育了辩护律师。可能有一种现象被社会忽略了,就是:现在相当一部分律师事务所的刑事辩护业务十分发达,相当一部分辩护律师的经济收入十分可观,为律师事务所和辩护律师个人赢得了巨大政治经济和社会效益。

有若干我熟悉的辩护律师,做辩护业务做人都是十分成功的,如赵长青教授、邱兴隆教授、田文昌教授、许兰亭教授、钱列阳律师等,在整个律师界都是赫赫有名。这些刑事辩护律师的政治声誉、社会地位和经济收入都很高,他们是刑事辩护律师的成功典范。所以说,刑事辩护业务对于辩护律师个人具有十分巨大的政治经济价值。

 

二.刑事辩护业务的严峻现实与努力方向

(一)当前我国刑事辩护工作面临的严峻现实

我认为,当前我国的刑事辩护工作面临着比较严峻的现实。刑事辩护问题可能是我们官方、尤其是我们政法公安机关不太愿意谈论的话题,但是我认为这恰恰很值得我们全社会反思的问题,尤其是我们律师必须要谈论的问题。应当说,少数地方的个别执法人员在对待刑事辩护律师的问题上,也比较严重地存在随意执法与违法办案情况,严重破坏执法部门公信力,甚至还破坏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但违背法律规定而制定土政策违法设置障碍,超法规制约律师职权,更有甚者对律师进行打击报复、直至动用刑事打击手段,以诸如泄露国家秘密罪、刑法第306条(俗称辩护人伪证罪)、诈骗罪等立案侦查和起诉,有的甚至出现了冤假错案。

刑事辩护工作和辩护律师面临着十分艰难的处境,我这里有一组数据供同志们参考:据统计,从1997年到2005年初全国共有500多名律师身陷囹圄。但是,全国律师协会曾对23个律师伪证罪的案例进行统计分析,结果表明,其中11个案件涉嫌的律师被无罪释放或撤案,6个获有罪判决,1个被免予刑事处分,5个尚未结案,错案率50%以上。这个问题应当从两个方面来看:一方面,这说明律师队伍确实也需要整顿,终究有个别律师违法犯罪;但是另一方面,对律师追究刑事案件的错案率高达50%以上,又很不正常。目前刑事辩护律师执业的最大风险,它不是黑恶势力的暗算,而是同样肩负着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的个别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打压和陷害,这是人民的悲哀、法治的悲哀,同时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刑事辩护这样“高风险”的执业环境,还产生了另外一个严重后果,这就是直接挫伤了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积极性。在全国范围内,刑事案件律师的参与率逐年呈下降趋势,目前我国70%以上事关被告人生死攸关的刑事案件无律师介入。可见,刑事辩护业务萎缩严重的程度和刑事辩护面临的严峻局面。

2010年,因为碰巧我承担的祁东的诈骗刑事案件,很不顺利、不顺心,部分案件的辩护工作遇到了违法的、不公正的刁难:有借口纪委的案件不让会见的,还有借口“太忙了”而十天半月都不让会见的,更有甚者还有明确回答“经过研究决定不同意会见”的;某地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的时候,不准辩护律师复印起诉意见书,理由是“法律规定我都知道,但是我不适用,我只适用内部规定”;再有某地基层法院第二天要开庭审理案件了,但辩护律师提前一天去看守所会见被告人时,仍然被告知没有法院在会见函上盖章同意的话律师仍然不能会见被告人。试想想看,这样多的不顺心,律师能高兴吗?可见,刑事辩护业面临着怎样严峻艰难的形势!

(二)当前发展刑事辩护业务的努力方向

当前,发展刑事辩护工作需要我们全体同仁共同努力。努力的方面有以下几点:

第一,我们的辩护律师可能也有一个观念更新、增强责任感和神圣使命感的问题,要经常性地多向官方正面宣传刑事辩护工作,力争得到更加广泛的官方人士的理解和支持。为什么要这样说呢?因为,在当今的中国社会,我感觉到老百姓普遍比较理解刑事辩护工作,反而是官方个别人员不太理解、不太支持。在这一点上,应当说:老百姓比部分官方人士觉悟高!在有些案件中,办案人员对辩护律师十分敌视、处处刁难,甚至个别人员还公开批评、抵制、威胁辩护律师。因此,要改变这种现状,肯定不是短时间内能够作到的。但是,今天,我们行动起来,必须开始一点一滴地做工作,理直气壮地向官方宣传法治理性和刑法谦抑精神,宣传刑事辩护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我在这几年的研究生教育工作中,都有意识地这样做了,应当说效果是比较好的。

我就应当利用各种场合向官方向全社会宣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治观点。因为我们都注重严打、从重、高压,都“更多地从有利于揭露和打击犯罪的立场来进行制度设计,而没有更多地注重保障无辜者和被告人的人权自由”!进而有人可能说,虽然当老百姓不安全,那我们当官、当警察、检察官、法官肯定比较安全吧,是否这样呢?我看,在现行刑事司法“集体情感观念”和“主流制度设计”之下,当官也不一定安全!杜陪武是一名光荣的人民警察,有权有势,但是就是这样一位人民警察,同样被他的亲密战友们办理成“杀人铁案”,糊里糊涂的当了一回杀人犯,到阎王殿里冒了一次生离死别的历险。你知道还有多少个“杜陪武”吗?我们谁也无法准确无误的回答!可以说,在我们今天“更多地从有利于揭露和打击犯罪的立场来进行制度设计,而没有更多地注重保障无辜者和被告人的人权自由”的情况下,整个国家的公民、无论是老百姓还是当官的,都不会有安全感;这种不安全感不是来自于违法犯罪,而是来自于错位的刑事制度设计、并不完善不彻底的“刑事法治理念”。同志们应当注意: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自我保护权、其中主要是辩护权,在根本上就不单纯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利问题本身,而是全体公民的权利保障问题,道理很简单:因为我们每个公民、无论是老百姓还是当官的,都在基本逻辑上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都随时随地都存在成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可能!

我就公开多向这些官方宣传:实际上,辩护工作和辩护律师的问题不是一个小问题,更不是一个单纯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利问题与律师执业环境问题,而是一个关乎法治、法治理念、执法部门公信力的大问题,是一个关乎我们每一个人、包括我们政法干警和政府官员在内的政治命运和权利保障的重大问题。因为,在基本逻辑上,我们的每个人都是犯罪嫌疑人,我们都经常性地存在成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机会,从而,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自我保护权在根本上就是我们全体公民的权利保障问题,而不是某个具体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利保障问题。我们都知道,有多少当事干警人员曾经多么深感无助、多么真切地向律师求助?我可以负责任地说,包括公安人员、检察官、法官,都经常性地向律师求助而深感违法执法的严重危害性,都深感公正执法的极端重要性。近几年来,我都曾经帮助过法官、检察官成功处理过案件真是感慨万分!

试想,没有律师的充分参与,我国确立的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怎能实现?国家对律师最大的扶持,不是税费的优惠和减免,而是律师执业权利的赋予与保障。我国是第八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的《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的签字国,该国际条约第20条明确规定:“律师对于其书面或口头辩护时发表的有关言论或作为职责任务出现于某一个法院、法庭或其他法律或行政当局之前所发表的有关言论,应享有民事和刑事豁免权”。我国作为联合国常任理事国理应全面履行条约义务,及时赋予律师依法享有执业豁免权,在国际上树立负责任的大国形象。因此,我国应尽快修改《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等法律,从立法上并且从实践中确保律师的刑事辩护权利。

过去所提出的口号是“宁可错杀,不可错放”,这在当年的国民党当局看来是选择了“犯罪防控至上”理念;后来是“既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坏人”,现在是“宁可错放,也不错杀”可以看作是“人权保障至上”理念,社会在进步、法治理念在进步。

我们的刑事司法实践中,还有按照经济建设模式制定目标量化管理的做法,打击人头数、处理人头数、劳教人头数、批捕人头数等,样样都有数量目标,很不合理。

我觉得,通过广泛持久的宣传,通过我们真诚的努力,通过我们正确恰当的刑事辩护工作,是能够逐步取得成效的。当然,律师开展的刑事辩护工作也有一个讲究工作策略、端正观念、依法履行职责、合理辩护的问题,律师只能在法治范围内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律师不能违法,取得更加广泛的理解和支持。

第二,关注刑事辩护业务的内在要求与知识储备。辩护律师应当加强业务学习和理论修养,引导督促办案机关公平合理地处理案件,最大限度地维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我们有的案件,侦查机关糊里糊涂地侦查、检察机关糊里糊涂地起诉、辩护律师糊里糊涂地辩护、审判机关也糊里糊涂地审判,被告人就糊里糊涂地成了犯罪人被定罪处刑,很是令人痛心。但是,不管怎么样,我们辩护律师应当竭尽全力行使好自己的职权,最大限度地维护好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要作到这一点,我们律师就必须加强自身的业务修养,努力钻研法律,提高自己的辩护能力和辩护水平,这才是十分重要的。例如,我曾经提出:研究刑法必须综合运用民事行政宪法学原理的研究方法。在定罪量刑中,不但涉及刑法哲学原理、刑事政策学原理等宏观理论问题,更涉及、而且是经常性地涉及民事法学原理、经济法学原理、行政法学原理、宪法学原理等各门部门法原理问题,一刻也离不开!从理论上讲,这是由于刑法是其他各个部门法的保障法、补充法的地位所导致的结果;从实务角度讲,这是因为我们对任何一个罪名的定罪量刑都需要借助其他部门法知识和规范。尤其是经济犯罪问题,须臾离不开民事法学原理、经济法学原理、行政法学原理、宪法学原理等各门部门法原理,从主体条件的认定开始,到客观行为的法律性质认定,都离不开其他部门法。可以这样说,刑法专家必须是法理学专家、宪法学专家、民法学专家、经济法专家、行政法专家,我们的刑法立法者、犯罪侦查人员、公诉人员、辩护律师、刑事审判法官等都必须同时也是法理学专家、宪法学专家、民法学专家、经济法专家、行政法专家!从这个角度可以说,刑事辩护律师应当是最权威的法学专家,刑事辩护律师应当是知识最全面、法学水准要求最高的法律实务人员,刑事辩护律师应当是最受尊重的、最有前途的法律人!

第三,整合辩护力量,开发辩护业务市场。

 三、刑事辩护业务中的策略技巧与注意事项

刑事辩护业务中的策略技巧,我将其概括一、三多,即多动口沟通协调,与办案人员沟通,与当事人沟通,衡阳县金溪欧阳应诚像被盗案;多动手写书面法律意见,如崔德红案;多动脑思考问题,如衡利丰电工职务侵占案;二、严把三关;1、严把侦查批捕关,严格把握批准逮捕的发展方向,特别是检察机关自己侦办案件,把握发展方向,2、争取不予批准逮捕,如康莉非法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审查起诉关,争取取保候审,不予起诉;3、开庭审判关具体,我将刑事辩护策略技巧概括为以下“两层次十方面”:三、协调处理好三个方面的关系,1、与当事人及其亲属的关系;2、与看管部门的关系,看守所、监所检察,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羁押必要性审查;3、与办案部门的关系。如崔德红案与周华健案;

第一个层次,是刑事辩护的总体策略,包括以下两种选择:(1)无罪辩护与罪轻辩护(又称颠覆性刑事辩护与非颠覆性刑事辩护);(2)实体性刑事辩护与程序性刑事辩护。

第二个层次,是刑事辩护的具体技巧,包括以下八项技巧:(1)宏观上抓住主要矛盾(辩护词排序);(2)处理好辩护律师与被告人的互动技巧(如律师进行无罪辩护、被告人客观陈述事实但是“认错悔过”,被告人也可以直接承认有罪或者不直接承认有罪)。(3)精心安排处理好依法调查取证;(4)最大限度地重视庭审质证,庭审质证时坚持“寸土必争”;(5)竭尽全力安排好法庭辩论,紧扣重点核心,捕捉控方弱点与辩方亮点;(6)大胆地对法律及司法解释进行“合理解释”,对确实存在问题的司法解释予以否定;(7)善于说法律格言、打比方,增强辩护感染力;(8)被告人最后陈述技巧。

下面重点谈谈部分辩护策略技巧的看法和体会。

(一)无罪辩护与罪轻辩护。

刑事辩护业务中的具体案件,首先需要确定的策略问题,就是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恰当地确定进行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

确定原则是:只要实体上存在不构成犯罪的因素,如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或者社会危害性不大的案件,不符合犯罪构成条件的案件,或者程序上严重违法或者证据不足的案件,就应当进行无罪辩护;只要可能做无罪辩护的案件,原则上不应做罪轻辩护。

但是,有些案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就只能做罪轻辩护,既切合实际又有利于被告人的合法利益。罪轻辩护中的关键,是要寻找和收罗免除处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包括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都要充分地予以列举和论证。例如,在辩护词或者法庭辩论中,要总结性地说明诸如“被告人具有以上两个法定从宽处罚情节和三个酌定从宽处罚情节,显然应当依法如何如何从宽处罚、如何如何判决处理”等意见,以极大地提示合议庭。

(二)实体性刑事辩护与程序性刑事辩护。

所谓实体性刑事辩护,是指针对案件有关刑事实体问题所进行的抗辩,以行为人的行为在实体上不构成犯罪、存在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等为由,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所谓程序性刑事辩护,是指在刑事辩护中以侦查机关、审查公诉机关、审判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调查取证、侦查行为、审查起诉、审判活动等程序违法为由,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

应当说明的是:第一,无论是实体性刑事辩护还是与程序性刑事辩护,都可能是颠覆性刑事辩护或者非颠覆性刑事辩护,即无罪辩护与罪轻辩护。第二,实体性刑事辩护与程序性刑事辩护往往可以交叉运用、同时并用。例如,刘某某故意伤害案件,其取证上存在的问题及其说明,就是交叉运用了实体性辩护与程序性辩护策略,得到了法官的当庭支持(尽管是有限的支持)。再如,有些毒品犯罪案件,运用“警察圈套”原理进行程序性辩护,有时也能达到很好的辩护效果。

(三)宏观上抓住主要矛盾。

针对具体的案件情况,应当恰当确定案件的主要矛盾和辩护的重点,其中包括辩护词排序安排等。这里可能有两个问题:一个问题是,总体上是几个罪、几个问题,从而确定哪个罪或者哪个问题是主要矛盾,要集中火力;二个问题是,针对具体某项罪名指控,要恰当地确定哪个要件、哪个辩护点是最关键的且最容易为法官所接受的,也要集中火力。

(四)处理好辩护律师与被告人的互动技巧。

一般来说,辩护律师和被告人可以完全一致进行辩护,但是,有些案件由于各种复杂原因而并不明朗,如果完全做无罪辩护,又担心被定罪后得不到从宽处理;如果做有罪辩护,又于心不甘且担心法院判决无罪。这是,就需要处理好辩护律师与被告人的互动技巧,例如律师可以进行无罪辩护,但是让被告人客观陈述事实且“认错悔悟”,被告人甚至也可以直接承认有罪或者不直接承认有罪,达到周全无错的效果。

(五)精心安排处理好依法调查取证。

刑事辩护必须依法、依证据,因此调查取证就十分关键。可以说,只要证据有利,辩护就可能成功,因此,必须精心安排处理调查取证工作。同时,又要注意风险,不能违法,尤其要防止刑法第306条文的威胁。有的辩护律师根本不取证,其实这是很不负责任的做法。但是,我一再强调不要搞证据突袭!耒阳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例如:崔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律师调查取证工作奠定了整个案件辩护成功的重要基础;

文章标签刑事;辩护 
浏览:5197 收藏 打印 关闭
分享到:
Copyright © 2012- www.hnputian.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湖南溥天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陈嘉锡 联系电话:0734-8214596 Email:cjxls@126.com 微信:wxid_1mtxzh5rsgqz22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船山大道16号融冠·亲城5o写字楼906、913-919室  湘ICP备13007435号-1 管理员登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