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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

文章来源:网上转载          作者:佚名          发布日期:2013-11-16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马怀德认为,严重违法尚不构成犯罪的特定人群将被依法分流处置,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方式和场所将更加多元化。

  马怀德认为,《决定》明确废止劳动教养制度是中央顺应民意的具体措施。

  马怀德:通过废除劳动教养制度来解决地方政府维稳滥用公权的问题,应该说有很大的进步。

  劳教制度废止之后,吸毒复吸、卖淫嫖娼、贩卖淫秽物品,这些严重违法尚不构成犯罪,以前符合劳教条件的行为将如何处置?马怀德认为应该依法分流,不能一律归为犯罪或者一律治安处罚了事。

  马怀德:如果能够构成刑事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不构成刑事犯罪,又需要治安管理处罚的,当然应该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程序、权限,追究行政责任。

  制度废止,并不等于正被劳教的人员即刻解除。

  马怀德:以后不能再用这个措施针对任何人采取劳动教养措施了,但是并不能否定劳教制度废除以前所作出的劳教决定的法律效力,换句话说要靠自然消化。

  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马怀德认为决定的机关、期限、场所、措施方式上都会有质的变化。

  马怀德:违法行为矫正的对象一定是特定的,非常有限的,程序上一定是司法化的程序,期限一定会缩短,场所也一定会是多元的,包括社区矫正,最重要的是他要有一个明确的法律依据,符合立法法的精神,限制人的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必须要有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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