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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能否解决站票价格问题

文章来源:网上转载          作者:佚名          发布日期:2014-1-23
  “春运”期间,一票难求。不要说座票,能买到站票就已经算不错了。但公民雷闯和晓盐因为自己的站票与座票同价将铁路公司告上了法庭,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当场立案。

  很多人为立案叫好,但恐怕不能不说:立也白立。因为这根本不是法律能解决的问题。

  雷闯等人的起诉依据是《合同法》第五十四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后者指“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即站票无座,竟然与座票同价。前者强调铁路公司乘人之危,即站座票同价是“在违背(消费者)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但火车票价并不在《合同法》的约束范围内。《合同法》第四条明文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火车票价却是实行行政计划管理的,如果不是相关部门的干预,按“春运”期间的需求和供给比,火车票价应该会比现在高得多,这个事实,不是凭法理就能否定掉的。

  讲法律,讲公平,都有一个源头的,必须实现整个过程的法律化、公平化。在具体问题上,就是必须保障铁路公司的自由定价权,但这又必须建立在供需矛盾相对缓和的基础上,春运显然不属于这个范畴—春运的票难买,固然与春节是中国人最重要的节日关系密切,却明显与以二元制户籍管理制度为核心的地域歧视、人群歧视,与畸型大城市化、融入成本高等等因素导致的家庭碎片化,与分配不够公平、收费公路纵横等等因素导致的汽车不能普及于家庭,以至于“春运”压力被不断放大的关系更大。在这个票价的法律问题上,主要责任还真不在铁道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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