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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农村土地的法律法规政策将有所调整

文章来源:网上转载          作者:佚名          发布日期:2014-1-23
  此次一号文件对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提到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作出了具体安排。对此,陈锡文指出,推进土地制度改革会涉及现行法律法规政策的调整。从三中全会提出的要求看有三方面: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允许进入市场,和国有土地同权同价;农村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的问题;农民住房财产权的抵押、担保和转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分三类,有宅基地、公共设施和公益性用地,还有经营性用地,就是乡镇企业用地。只有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土地,比如乡镇企业用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这部分土地才可以直接进入市场。”陈锡文说。

  他还指出,决定里讲到住房财产权,没有涉及地,但是地和房是不可分的,房屋产权证一定包括土地使用权在里面,农民住房财产权到底是不是包括批准给农民使用的宅基地使用权?需要进一步探讨。

  陈锡文表示,这些政策将逐步理清,定出规矩。今年要做的很大工作就是这方面。一方面要鼓励,土地作为生产要素要流动,这样才能激发活力,但流动要有规矩、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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