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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卖淫嫖娼,法律上无可争议

文章来源:网上转载          作者:佚名          发布日期:2014-2-15

  几天来,东莞“扫黄”不但在东莞当地引发了强烈地震,更掀起了舆论的轩然大波。一些人在这个问题上表现得相当亢奋,不但毫无道德底线地喊出了“东莞挺住”的口号,更把攻击矛头指向现行法律,认为卖淫嫖娼有合理性,应该合法化,试图在这个问题混淆视线,引起争论。这显然是大错而特错了。

  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是社会道德和主流价值观的产物,具有最基本的合理性。从逻辑上讲,合法性是最高的合理性,没有合法性就根本谈不上合理性。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卖淫嫖娼涉及两个层面的问题:一是违法,卖淫嫖娼行为违反了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应该受到拘留、罚款的行政处罚;二是犯罪,因为有卖淫嫖娼行为存在,就可能会涉及到刑法中有关聚众淫乱、组织和强迫卖淫等罪名,依法应该受到刑事处罚。所以,东莞“扫黄”就是依法对违法犯罪进行打击,这是法治国家、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根本没有任何争论的余地。让人想不通的是为什么在这样一个再简单不过的问题上,还有人要发出杂音?与其说是因为不懂法,不如说是一些人潜意识中“为了反对而反对”的站队式思维在作怪。

  反对东莞“扫黄”的理由五花八门,让人哭笑不得。一种是市场派,此派的观点认为既然市场对色情业有需求,那么就应该允许其存在,让卖淫嫖娼合法化。但是并不是所有的需求都是正当的,如果说需求的话,黄赌毒哪一样没有需求、没有市场?如果这些都能合法化,岂非要天下大乱了?

  另一种是权利派,此派的观点是无论卖淫还是嫖娼,都是个人的权利。这种观点更是荒谬,首先,只有合法的才是权利,没有法律保障就没有权利行使的前提。其次,卖淫嫖娼并不是当事人在行使性的权利,因为人类的道德准则要求人们把爱作为行使性权利的基础。卖淫嫖娼实质上是一种建立在金钱之上的交易,而这种交易又是贬损人格的交易,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任何贬损人格的交易都是非法的。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卖淫嫖娼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或者社会危害性小。持这种观点的人不是真幼稚,就是有意“卖萌”。稍有常识的人都知道,卖淫嫖娼是引发各种违法犯罪的根源,黄赌毒黑四者往往是并行不悖的,涉黄者,多会涉赌、涉毒、涉黑。可以想象,如果这四者结合起来,一个地方的社会治安会混乱到什么程度?违法犯罪会猖獗到什么地步?此次东莞“扫黄”就已经暴露出来,很多涉黄酒店、娱乐场所都有黑社会背景。

  东莞“扫黄”,一场正义的行动却被很多让人不可思议的杂音、噪音搅得变了味,折射出我国当前社会整体上的撕裂感。要弥合这种撕裂带来的创伤,必须建立起以法治和主流价值观为核心的社会理性与社会共识,让法治真正成为人们明辨是非、判断对错的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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