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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细立法提高法律可执行性让社会公众更多地参与立法

文章来源:网上转载          作者:佚名          发布日期:2014-3-5

  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今天在人民大会堂举行首场新闻发布会。大会副秘书长、大会发言人傅莹在回答《法制日报》记者提问时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采取四项措施提高立法质量。

  本报记者问:“我们注意到,有不少人批评说,中国法律制度缺乏操作性,法律有时还不如司法解释管用。还有人批评部门利益法制化,您如何看待这些批评?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如何采取措施提高立法质量?”

  傅莹回答说,提高立法质量是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一直以来非常强调的一个工作方向。同时,这也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的要求。我国在2010年建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是多年努力的结果,也是我国在依法治国道路上取得的很重要的一个成就。在这个基础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下一步的重要工作是完善这一法律体系。其中,提高立法质量是很重要的一个方面。过去我们是要解决我们国家有没有法的问题,今后要把重点放在解决法管不管用这个问题上。

  傅莹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采取了一系列提高立法质量的措施:第一,提高法律的可执行性。在立法中尽可能规定得更加具体、更加明确,让立法更加精细化。第二,让社会公众更多地参与立法。比如在审议法律草案过程中,不仅初审时向社会公布草案,第二次审议之后也要向社会征求意见。第三,增加法律草案表决通过前的评估环节。比如去年旅游法草案在三审之前,立法机关邀请社会各界来评估,看一些条文是不是合理、执行性怎么样?这样能让立法的考虑更加周全。第四,增加人大牵头起草的法律草案。比如旅游法以及去年通过的特种设备安全法,都是人大牵头起草的。同时,对其他部门起草的法律草案,人大也要提早介入,加强协调,这也是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防止部门利益法制化的一个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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