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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如何选任?

文章来源:网上转载          作者:佚名          发布日期:2014-4-7
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的;
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
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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