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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推动和践行法治中国——在每一个案件中追寻我的中国梦

文章来源:原创          作者:刘吉琼          发布日期:2013-6-20

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闭幕会上,习总书记讲实现中国梦必须走中国道路。我作为一名青年律师也有一个梦,那就是推动和践行法治中国,让人民共享司法正义之光!法治中国是在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基础上,依据法律管理国家和民众的一种政治结构。本人认为要实现这个梦想就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扩大人民民主。在思考这个问题的时候,举一个案例论述实现我的中国梦的几个要点。

  2012年6月19日,湖南溥天律师事务所滕淑芝律师接受甲、乙两位当事人的委托为他们代理与丁、戊的退伙纠纷案件。该案的事实经过是:2010年3月15日,本市某镇甲、乙、丙三方签订了合伙协议,约定从2010年3月15日至2012年1月1日三方合伙经营一家化工厂,共投入现金、设备等资产合计人民币100万元,其中甲方出资40万元,乙方出资40万元,丙方出资20万元。合伙企业的收入按各方出资比例分配。2011年底,该合伙企业因不符合国家环保政策被关闭,由此获得政策性补偿款46万元。此时原合伙人丙已经去世,其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由其妻(下称)丁、子(下称)戊继承。丙生前患病期间先后向合伙企业借款5万元,尚欠15316元未还。丁、戊向甲、乙要求将合伙企业现有设备折价均分,政策性补偿款归他们所有。甲、乙提出政策性补偿款46万元是合伙企业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应该按照合伙人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四方经多次协商未果,甲、乙要求拆伙清算。
  接案后,办案律师立即眷写了起诉状和财产保全申请书,代理甲、乙两方请求法院判决准予退伙,并按投资比例分配政策性补偿款和合伙企业现有资产残值,同时申请法院将政策性补偿款冻结在市环保局。为使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甲、乙、丁、戊四方在办案律师的参与下积极进行了磋商,各方当事人同意在庭外和解,办案律师为此又向法院申请了延期开庭。事情正在有序地进行中,谁料情况突然急转直下。该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在未通知财产保全申请人的情况下,用职权将已经冻结的款项予以解冻,把该合伙企业国家政策性补偿款46万元于2012年10月19日下拨到合伙企业所在地的镇企业管理的指定帐户。镇企业管理站明知该合伙企业股东之间的纠纷没有解决,在未通知甲、乙的情况下,将该政策性补偿款中的33万元给了丁。丁立即将其中本不属于她的28万元款项偿还了其在市信用联社的抵押贷款。至此,法律被漠视了,甲、乙两个投资份额大的合伙人的合法利益受到了侵害,“煮熟的鸭子飞了”,似乎成了无法挽回的损失。受害人是多么的痛心和绝望,律师是多么的震惊和愤怒!

    为了维护受害人的正当权利,办案律师说服她的当事人相信法律,相信政府,相信律师,带着他们不厌其烦地去找相关部门反映情况,并直接将这一情况陈述市长。经过努力,2012年10月30日下午三点钟,市纪委唐书记组织市人民法院等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召开了紧急会议。会议查明:该合伙企业政策性补偿款是由镇党委书记出面,私下找法院执行局相关人员到市环保局解冻后,将46万元钱转入了市信用联社。为此,唐书记一行责成镇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信用联社在一个月内将属于甲、乙的款项退回,落实到位。2012年12月7日,甲、乙两位当事人终于拿到了属于自己的款项,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法律的护。

从本案处理过程看,要实现法治中国,本律师认为以下几个方面值得思考。

一、有法必依,坚守依法治国的基本方式。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我们谈依法治国,首先必须通过宣传、教育、学习,让人民懂法、知法、守法,依法调整人们的社会关系,经济关系,依法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本案当事人丁、戊为了一已私利,把本来依据合伙协议可以处理的经济纠纷,把本来已经进入诉讼程序处理的事情,游说于基层党、政、司法等部门,违背法律程序,损害另一方合伙人的合法权益。这既不利于解决纠纷,又影响了司法公正。“有法必依简单地说,就是老实人不受欺负,坏人不会得逞。”只有这样做,才能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体现法律公平、正义。

二、依法行政,加强法治中国的基层建设。

“法者,天下之度量,而人主之准绳也。其法者,法不法也;设赏也,赏当赏也。”法治,要求各个政府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按照国家宪法、法律、法规的指导思想、方针、原则、标准和程序,正确地运用法律,保障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求各级政府尊重法律,遵守法律,依法办事。政府及其职能管理部门管理国家事务、社会事务,通过行政人员行使管理权,与公民个体或组织形成行政关系,这种行政关系即使受到法律规范的调整,行政关系也可能出现问题,主要表现为政府和行政人员滥用权力,对公民个体或组织利益造成侵害。尤其在基层,地方政府机关中的行政人员既是法律的守护者又是执行人。当他们在处理社会矛盾和群众利益纠纷时,习惯用行政权力办事而忽视依法办事。他们中多数素质较高,作风正派,在一般情况下能秉公办事,明辨是非,为维护一方稳定,促进地方发展作出了应有的贡献。但是有的基层干部在处理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或者涉及与自己相关联的人的利益纠纷时,就时有偏差,公平与正义的天平就始终摆不平。本案中为了丁、戊的利益,多个政府部门包括法院执行局,违法操作,不考虑合伙人甲、乙的利益,擅自调动本已经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财产——即政府用于关闭企业政策性补偿金,合伙人丁、戊得意于一时,却激起了合伙人甲、乙对法的不信任对办案律师的非难,致使这起纠纷的调解工作一度陷于僵持。要推动和建设法治政府,就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和维护稳定的能力。政府要严格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在法律的框架下依法行政,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政府部门是一呼百应还是缺乏公信力,这是一个严肃问题。中国古代比较开明的统治者包括皇帝在内都能重视维护法律的尊严。西汉文帝一次经过长安中渭桥,恰巧这时有人从桥下走过,无意中惊动了文帝的乘舆之马,文帝的侍官便把这个人逮了起来交给廷尉张释之要他严加处罚。而张释之却说:"犯跸当罚金。"文帝认为处罚太轻而非常恼火。张释之为此对汉文帝说:"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公共也,今法如是,更重之,是法不信于民也"。文帝只得让张释之依法从事。政府要做到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三、司法独立,推动法治中国的司法体制改革。

    公正司法既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理念,又是法治中国的价值目标。英国哲学家培根在《司法论》中曾就公正司法说过这样一句话:“一次不公正的审判比多次不当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后者不过弄脏了水流,而前者败坏了水源。”可见,司法公正不仅是实现和维护社会公正义的最后防线,也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根基。

    从党的十六大提出“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科学决策以来,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已经取得了巨大进步与成绩,同时也应该认真总结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找出公正司法的体制性、结构性障碍,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完善司法公开制度,从而更加有力地推进公正司法。

    从本案处理经过看,法院受理甲乙两个当事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并且已经采取了相应法律措施之后,竟然被多个政府部门共同挑战司法机关,对法院的司法行为视而不见,对法律的权威置若罔闻,进而干涉甚至破坏司法机关依法办案,易如反掌地就把本不都属于丁的政策性补偿款划走了。并且这种漠视法律干预司法的行为事后并没有得到法的惩罚,长此以往,何来公正司法呢?

四、加强党的领导,推动法治中国健康前进。

我认为要实现法治中国,必须紧紧依靠党的领导,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因为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所决定的,具有深厚的历史渊源和广泛的现实基础。当然本人不是主张以党代政、以党代法,而是期盼不断提高党组织和全党同志科学执政、依法执政、民主执政的水平。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了“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要求领导干部养成法治思维,以法治的眼光看待问题,以法治方式治国理政,以法治方式定分止争。广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坚持法律至上,防止以权压法;坚持以人为本,防止官本位思想;坚持程序思维,防止以言代法;坚持平等思想,防止特权思想。本案中,镇党委书记要求法院执行将已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解冻,就是缺乏法治思维的典型代表在法律允许的框架下解决问题,自以为是又制造了新的矛盾,增加了依法行政的成本

十月革命的领袖列宁曾经预言:从资本主义向共产主义过渡是一个相当长的历史阶段。我国现在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至今也只有六十几年的历史。社会主义国家要实现法治,任务十分艰巨。法治中国不仅是我的梦想,也应该是法律人的梦想,继而是全中国人民梦寐以求的目标。习总书记在《宪法》实施大会上指出:“努力使每一个司法案件让民众感到公平正义。”这是对全体法律人和政府官员们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人企盼与同行共同努力从每一个案件做起,在细节中维护法律的尊严,求真务实,矢志弥坚,一定能实现法治中国的宏伟目标。

文章标签法治;中国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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