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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撤销权的行使产生什么法律后果?
文章来源:网上转载 作者:佚名 发布日期:2014-4-18
破产撤销权的行使的效力是根据法院的判决而发生的。此时,可撤销行为被视为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债务人和行为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恢复到可撤销行为发生之前的状态。它对破产债务人、行为人的相对人以及债权人均发生法律效力。
对债权人而言,由于其从整体意义上来说是受益人,对破产撤销权行使的法律效果享有利益,所以其无须为积极行为,只需依破产法规定按照债权的比例分享利益即可。
对破产债务人而言,因为其行使的可撤销行为自始无效,自动恢复到未发生前的状态,而且因其已经丧失了管理和处分其财产的能力,不能再对外进行积极的营利活动,所以只要尊重破产撤销权的法律效果即可。
对行为的相对人而言,由于其是行为的受益人,所以需要有所行动以使破产债务人与其之间的关系恢复到原有的状态,使破产财产的价值等同于行为发生之前的价值,同时也使相对人可以得到与行为发生之前大致等同的财产状态。首先,相对人若已取得财产利益,应将其返还给债务人。如相对人已将受领的财产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原则上不能请求返还,而对于恶意第三人则可以要求返还。但无偿行为是例外,不论第三人是恶意或善意,均应将所得的标的物返还给债务人。如果标的物毁损或灭失,善意第三人只需要返还现存利益,如现存的标的物,因标的物灭失而发生的保险金请求权等,恶意第三人则不仅返还现存利益,而且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次,若相对人是无偿取得债务人的财产,因是无对价给付,自然不发生实际利益的损失,也就不产生破产债权的问题;若可撤销行为为有偿行为,相对人已为对价给付且该给付于债务人的财产中尚存时,应允许相对人行使取回权;若该利益已不复存在或对价给付额大于现存利益时,相对人得以其失去的给付额或其差额为破产债权参加破产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