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或政府部门用当前制定的法规指导人们过去的行为,违背了“法不溯及既往”这一基本法治原则,直接损害了法律的权威—
南辰
5月1日起实施的 《杭州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个人名下有两辆以上小客车的,只有一辆可以直接取得更新指标,其他需要更新的小客车须通过竞价方式取得指标,“一人多车”现象将被进一步限制。
不少网民对此产生疑问,为了限制“一人多车”而卡住小客车更新指标的做法合法么?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黄莉凌认为,限制“一人多车”的规定,首先违背了“法不溯及既往”这一基本法治原则。
通俗地讲,“法不溯及既往”就是不能用今天的规定去约束昨天的行为。法无溯及力的原则表现在,地方或政府部门不能用当前制定的法规指导人们过去的行为。“不能说我的行为按当时的法律规定是合法的,应当受法律保护,但新法却对我过去的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当时合法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甚至还要受到现行法律的制裁。这是对法律的稳定性和权威性的破坏,容易让人们陷入恐慌,无所适从。 ”黄莉凌律师说。
黄莉凌律师表示,“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可以限制行政权力的扩张与滥用,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性,保护人们期待的“信赖利益”。杭州市的规定中,对于在之前已经取得两辆车以上的人名下车牌的限制,与上述原则显然是背道而驰的。
黄莉凌律师还认为,杭州的这一地方规定作为一个抽象的行政行为,与《行政许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物权法》等上位法中的相关条款冲突。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制定发布普遍性行为规则的行为。行政主体实施抽象行政行为的结果,就是导致行政法规的出现。而我国《行政许可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
《物权法》第4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6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法律界人士据此认为,机动车作为物权的设立、转让,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杭州市交通运输局政策法规处副处长金琳称,对个人名下既有小客车采取更加严格的限制措施,其本意是体现“一人一车”的政策导向,增强社会公共资源使用的公平性。但有关专家认为,杭州这种利用更新指标卡死 “一人多车”的做法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明显具有较大争议。一个消费者在市场经济中,合法购买数辆小客车,均已上合法牌照,获得法律保护的上路、转移、更新、报废的权利,凭空因为地方出台一纸行政规定就被剥夺了更新车辆时的牌照使用权,这种做法貌似公平,其实有违法治精神和市场经济的灵魂。
从地方行政规定与部委制定的规章应当和谐的角度看,杭州对“一人多车”的限制规定与公安部门的管理办法也有冲突。如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原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办理新购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可以向车辆管理所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但杭州的地方规定中的相关条款,明显与之矛盾。从法律的层级来看,只有法律、行政法规才能对机动车登记的程序进行设定、修改。
根据公安部交管局发布的数据,截至去年10月底,我国私人拥有的汽车超过8500万辆。最近2年,私家车以年均1400多万辆的速度迅猛增长。由此可见,《杭州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暂行规定》虽然是地方规定,但其针对“一人多车”的行政限制却可能是几千万已经有私家车的家庭高度关注的,关系到重大公共政策走向。地方出台这样的规定,其法律支撑到底是什么?公众需要一个严谨、负责的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