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联系我们 | 意见留言
新闻动态
推荐律师
李俊
执业律师  
婚姻家庭, 人身损害, 不当竞争, 经济仲裁
电话:13507340185
周春节
党员   执业律师  
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房产纠纷, 刑事辩护
电话:13973417738
经典案例
联系方式
联系人:陈嘉锡
电 话:0734-8214596
 Q Q:wxid_1mtxzh5rsgqz22
 Email:cjxls@126.com
地 址: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船山大道16号融冠·亲城5o写字楼906、913-919室
首页 >> 新闻动态 >> 法律新闻

用法律保障自己的权益

文章来源:网上转载          作者:佚名          发布日期:2014-5-20

  高速公路作为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载体之一,是当今世界经济和科学技术结合的产物,代表了当代公路建设的最高水平。随着我国高速公路区域化、网络化、信息化的快速发展,高速公路对国民经济发展的贡献越来越大,但其运营管理中的法律问题也越来越突出。一方面,社会公众法运用法律维权意识逐步增强;另一方面,也对高速公路运营主体正确履行管理职能、依法参与社会经济活动提出了更高要求。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每一个高速公路运营主体更应该加强法律学习,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用法律保障自己的权益。

  2004年8月18日国务院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中第二十条规定:“收费公路的权益,包括收费权、广告经营权、服务设施经营权。”从法律条文规定可以看出,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基本原则,高速公路运营主体的核心资产是高速公路资产和相应的收费经营权,其核心业务就是在政府批准的经营期内对高速公路资产进行的运营管理,其权益主要包括:收费权、广告经营权、服务设施经营权。

  加责之困

  虽然,高速公路运营主体的权益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但由于高速公路整体利益包括了高速公路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在高速公路实际运营中,公众利益和运营主体的利益之间产生了很多问题。

  业内人士都明白,按照“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高速公路运营主体在享有经营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对高速公路的建设、维护的责任和义务。其责任主要包括:加强养护,保障高速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依法收费、文明服务,接受社会和政府部门监督;

  遵守法律法规,配合交通、公安部门做好路政、交通治安管理;清除障碍、抢险和应急救援,保障高速公路的安全、便捷、畅通;做好信息收集、汇总、报送和发布工作等。但在实际工作中,有些本属于政府或政府部门的职责被强加成高速公路运营主体的单一责任。

  比如一些突发事件处置、重特大交通事故、危化品泄漏应对等等,如果完全归属于高速公路运营主体,高速公路运营主体又没有能力去单独完成,根本不可能进行快速、有效、有力处置。出现问题后,政府及社会还往往归咎于高速公路运营主体。在记者走访中,也有运营主体提出疑问,超限、超载运输以及禁止上高速公路行驶的车辆应由公安、交通执法部门查处,而有的地方却要求没有执法资格的高速公路运营主体在出入口把关禁行,因此出现了争执或堵塞收费道口现象,在此过程中一旦因为误放行在高速公路上造成交通事故,则被告的往往又是高速公路运营主体。另外,就国家出台的相关免费政策,诸如绿色通道、抢险救灾物资运输、奥运限行等等,在实际执行中同样存在漏洞。由于免费放行政策由政府及相关部门来制定,如何来判别控制却由运营主体来负责,对一些采取各种手段逃费的车辆,如通过采取掩饰、混装的鲜活农产品车辆,由于运营主体缺乏相应的检查手段和查处依据,致使不少车辆利用这一弱点,达到全程、全额逃缴车辆通行费目的。

  面对这些追加的责任,高速公路运营主体应该如何面对,需要考虑的方面比较多。但总体而言,高速公路运营主体在固有责任上应该坚持原则,即应该用法律规定的权责来回应,同时也要合理处理与地方政府和相关道路管理、执法部门之间的关系。处理好各方关系,加强联动,尽可能在发生事故后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追责之难

  收费权是高速公路运营主体依法享有的最大权益。但在实际运营中,特别是实行计重收费和联网收费以后,依法应当交费而采取走S弯、压秤、换卡、垫钢板等各种手段少交、逃交,甚至拒交、强行冲卡的现象越来越严重,有的车辆一次少交、逃交几十元、几百元,多则上千元、几千元,有的重载车辆由于行驶里程长,一次性冲卡逃费达上万元,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带有黑恶势力性质的“黄牛”牵头,有组织、有预谋的集体冲卡闯关逃费现象。对于各种形式的冲卡逃费现象,运营主体既没有执法资格,也没有强有力手段,巨大的利益诱惑,加上低成本的冲卡风险,吸引越来越多的不法分子铤而走险,这不仅严重损害了高速公路运营主体的利益,也严重损害了依法交费的社会公众的利益。

  另外,由于高速公路具有线长、点多的特点,路产、路权维护问题非常突出。实际运作中,因为行政区划和职责分割使高速公路处于多头交叉管理的状态,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路政、养护分别由不同部门负责,因而高速公路管理步调往往难以统一,发生问题有的执法部门查处积极性不高,有的因管辖区域问题甚至出现推诿扯皮现象。这种高速公路行政执法主体缺位情况,导致高速公路运营管理中经常发生路产、路权严重侵害行为,如高速公路沿线电缆光缆被盗窃现象时有发生,损失巨大;交通事故发生后,车辆肇事逃逸,路产损失无法追偿;高速公路沿线护拦护网经常遭到不法分子破坏等等,这些都使高速公路运营单位在运营管理中感到束手无策、无能为力,不能有效维护其合法权益。

  风险之高

  车来车往的高速公路,风险无处不在,加责、侵权只是风险表现的两个方面,在实际运营中,任何运营管理中的瑕疵和失误,都有可能给用路人带来不便与损害,从而引发社会投诉、法律诉讼及新闻媒体的关注,造成运营管理工作的被动与纠纷诉讼风险。当前诉讼纠纷中,除运营主体确实存在过错外,大量没有过错的也被判承担赔偿责任,造成“涉路就当被告、被告就要担责”的被动局面。

  造成这种局面出现的主要原因在于,现行法律法规对不同性质高速公路运营主体,所承担的责任和享有的权利没有明确具体的划分界定。这导致在具体发生诉讼纠纷时,产生了法律法规适用模糊、定位不准的现象。特别是一些社会公众、学者、律师、舆论媒体,认为高速公路属于垄断行业,从而对高速公路运营主体常常附加了超出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和责任,有限的权和无限的责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

  另外,社会对于高速公路的不完全认知也会产生巨大风险。主要表现在社会公众也高估了高速公路运营主体的赔付能力。不少社会公众认为高速公路运营主体“有的是钱”,出于对“公民生命健康权利的保护和对社会和谐稳定大局的维护”,为便于快速结案,只要在高速公路上发生的案件,运营主体就得承担责任,尤其是管理上能找到瑕疵的时候,让有赔付能力的高速公路运营主体承担一定责任,以钱息事宁人。

  对于存在的风险,高速公路运营主体最有效的做法在于,正确公关,合理宣传,法律的制定是国家层面的,但是让公众正确认知高速公路行业就是平时工作的重点之一。在事故或者纠纷发生后,处理是主要工作,但保留证据,正确调查,正面回应公众,在实际工作中同样不可或缺。

  诉讼之归责

  高速公路承载的是高速运行的车流,相较其他等级的公路而言危险性较大,管理的要求和难度也更高,引发诉讼纠纷的可能性也就更大。目前,高速公路诉讼案件的主要类型有特殊侵权导致的民事赔偿案件、收费争议引起的诉讼、道路设计瑕疵引起的诉讼等几大类,不同诉讼案件类型的责任归责不同。

  责任归责也就是法律规定的责任承担,当事人在不同类型的案件中归责责任是不同的。从目前运营主体涉及的诉讼案件数量和类型来看,特殊侵权导致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民事诉讼案件占绝大部分比例,是当前涉路案件的主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一般民事侵权案件适用过错责任,特殊侵权案件一般适用无过错责任或推定过错责任,如果当事人都无过错情况下适用公平责任。在过错责任原则下举证责任在原告方,也就是受害方;但在推定过错责任原则下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方举证自己无过错,否则承担败诉风险。那么在高速公路诉讼案件中应当如何判断呢?特殊民事侵权的归责。特殊侵权主要适用无过错责任和推定过错责任,根据《民法通则》125条:“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126条:“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6条:

  “下列情形适用民法通则126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无过错的除外;

  (一)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以上法律条文都明确地规定了涉及高速公路的特殊侵权案件适用推定过错责任原则,由被告方负举证责任。

  收费争议引起的诉讼案件归责。一般适用违约责任,责任承担在于判定双方是否违反合同义务,对于U行、无卡、偷逃费行为等引起的全程计费或加收规定则适用地方法规、部门文件等,如《江苏省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以及江苏省交通运输厅、财政厅、物价局有关特殊情况处理的联合发文。

  道路设计瑕疵引起的侵权损害归责。设计缺陷一般发生在工程建设前期阶段,但由此引起的民事责任则大多发生在运营管理过程中,此类诉讼案件一般适用推定过错责任,由设计方、施工方和所有者、管理者承担连带责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被告方对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权益之保护

  针对近年来高速公路运营管理中的突出法律问题,如何进一步规范和健全高速公路相关法律法规,准确界定用路者与运营主体的权利和责任,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维护好双方合法权益,更好地发挥高速公路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强大推进作用,真正实现公众利益最大化和行业发展目标最优化,是值得深思的一个现实问题。

  完善法律管理体系,健全法律管理机制。在全国高速公路网络化体系已基本建成的情况下,应尽早出台全国性的高速公路管理法律法规,建立起职能清晰、权责统一、运转协调的高速公路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在立法上要做到坚持“责权利一致”的原则,条款上尽量详细,文字上用词规范无歧义,争取权利解释部门对歧义法条作出有利解释。

  对高速公路运营主体而言,则要高度重视政策法规工作。一方面,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考虑设置法制机构,注重学习研究行业法律法规,准确把握法律赋予权利义务。另一方面,可通过外聘法律顾问方式,建立专业法律管理体系和法律咨询工作制度,在此基础上建立严格的公司章程、规章制度审查、合同审查和管理程序制度,使单位订立的章程、管理制度、经济合同必须经过律师审查,执行过程中有专业法律人员管理,从而避免法律漏洞。再之,要通过各种途径对员工加强法律法规知识培训,树立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不断提高规范化、制度化管理办事的意识和能力,实现履行自身职能与承担社会责任的和谐平衡。

  多方协调联动,强化执法力度。高速公路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是相辅相成的,如果高速公路经济效益经常受到各种干预和冲击,长远社会效益也势必受到影响。因此,应根据《公路法》、《行政处罚法》、《刑法》等法律规定,在维护路产、路权,实行路政管理,打击日益严重的偷、逃费行为,实行行政执法等方面,应彻底消除目前一些部门行政执法主体缺位现象,切实维护好运营主体的合法权益。同样,在维护路产路权方面,交通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也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出台规范严密具体的管理规定,明确职责,加大行政执法监管力度。对执法不积极、处置不规范、行政不作为的执法人员还应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确保高速公路整体利益的实现。

  积极应对纠纷,维护合法权益。在运营管理中出现社会投诉和法律诉讼应属正常现象。第一,高速公路运营主体应改变消极应对的思想,认为当被告影响不好,面子过不去的想法是错误的,应该认识到随着社会的发展,大量涉路诉讼必然产生,这是无法回避的客观现实,对各种投诉与纠纷要正确对待。有些投诉与纠纷还有利于不断改进管理,完善制度,更好地履行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职责,树立好高速公路行业的整体形象。第二,一旦涉及法律诉讼,依照事实和法律应当胜诉的,要勇于将诉讼进行到底,即使是败诉,也要将损失和影响降到最底,切实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第三,要灵活掌握诉讼技巧,根据不同个案挑选最适合的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充分利用地域管辖权、诉讼主体、举证期限等程序规定为案件审理赢得主动权,加强对证据资料的收集整理,通过不同渠道形成充分有力的证据链。第四,要做好涉案机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利用适当时机向涉案机关部门特别是法官进行沟通协调,摆出法律依据,讲清责权利,最大程度争取理解和支持。在案件应诉取证过程中,要加强与交警、路政部门的主动沟通,积极争取支持,在某些方面沟通协调达成一致。

  加强精细化管理,减少瑕疵与失误。首先要切实履行好运营管理的职责与义务,对法律法规范围内所赋予的职责义务,要结合高速公路管理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工作标准和工作规范,并督促检查基层管理者严格执行。其次对不属于工作标准和规范的,不要随便将责任扩大或揽在手中,更不能因文明优质服务要求随意向社会公开承诺。另外,还要特别注重运营中的细节管理,在养护管理上,常见的法律诉讼主要由于路面坑槽、路面抛洒物、公路附属设施管理瑕疵、标志标牌设置不规范、上跨天桥维护管理不到位等而引发,除了必须加强日常养护管理、做好各类原始记录外,更应建立一种责任追究机制,强化养护单位的责任追究;在收费管理上,要从内部管理着手,按规范建立完善各类交通安全设施,及时劝阻行人、非机动车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车辆进入高速公路,按规定开足开好收费道口,保证收费道口安全畅通;

  在信息调度上,要进一步健全信息发布机制,明确责任,规范流程,提高信息发布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认真做好各项记录,避免因信息发布不及时、不到位引发的诉讼。通过强化精细管理,加强诉讼源头控制,尽量避免诉讼和败诉情形的发生。

浏览:1023 收藏 打印 关闭
分享到:
Copyright © 2012- www.hnputian.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湖南溥天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陈嘉锡 联系电话:0734-8214596 Email:cjxls@126.com 微信:wxid_1mtxzh5rsgqz22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船山大道16号融冠·亲城5o写字楼906、913-919室  湘ICP备13007435号-1 管理员登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