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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网络诽谤诈骗,将要追究法律责任

文章来源:网上转载          作者:佚名          发布日期:2014-5-29

  《广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草案)》在昨日的省十二届人大九次会议上继续审议。修订后的草案拟新增规定,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信息网络危害国家安全、实施诽谤诈骗,另外规定网络运行和使用者发现违法、有害信息应立即停止传输。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陈伟雄介绍,为促进政府部门的信息化应用,拟在条例草案中增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设立单位专属网页,有条件的可以设立个人网页”的规定。

  目前网络诈骗和网络信息外泄的事件时有发生,为此修订后的草案将新增一条“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信息基础设施和信息网络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行为,以及实施诽谤、诈骗、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违法行为”。同时规定,网络运行和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信息发送、传播管理制度,发现违法、有害信息,应当立即停止传输,并采取技术措施予以消除。”

  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国家安全、工商行政管理、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对违法、有害信息的监管机制,接受社会公众对违法、有害信息的投诉举报并及时查处。

  条例草案规定对信息网络违法追究相应法律职责的规定,利用网络诽谤、诈骗、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信息网络运行、使用单位发现违法、有害信息没有立即停止传输并消除的,由通信管理部门或者公安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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