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6日,衡阳晚报第6版司法行政板块刊出我所青年律师黄贵荣《法律因为律师而精彩》一文,全文如下:
很多人都认为,律师是惟恐天下不乱的,只有天下大乱,律师才能英雄有用武之地。其实,这种认识是极端错误的,一个没有秩序的社会是不需要律师的,人们通过私力救济就可维护自己的利益。
律师作为法律职业工作者,和法官、检察官顶足而立,在使天平真正“水平”的过程中,作用非常大。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始终坚持“法律至高无上”的原则,“铁肩担道义”,在复杂的社会关系中,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为创建和谐社会奉献自己的力量。如果说,法律给我们的只是一支罗盘,一支量角器,那律师则活化了法律的精神实质,把法治的蓝图推向了一个的新层次。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律师作为社会的法律工作者,站在社会矛盾的风口浪尖。社会各阶层的期待,赋予律师光荣的历史任务和时代使命;职业的特点,决定律师为创建和谐社会负有高度的责任。
作为一名律师,我们首先要成为民主法治的最有力的推动者。律师对法律有比较精深的研究和理解,对民主法治和社会和谐的关系有着深刻的认识,因此我们律师不仅要成为民主法治的最有力推动者,还应当成为民主法治的重要建设者。
作为一名律师,我们要成为公平正义的守护者。律师的职责所在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当事人之所以聘请律师,是因为就法律而言,他是弱者。律师只有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作为职业准则,才能成为当事人合法利益的守护者。而每个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是整个社会公平正义的一分子,只有使每个当事人的利益都得到最大化,在法律面前每个当事人都实现了公平和正义,才能实现整个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作为一名律师,我们要成为社会安定的维护者。法律的社会职能在于理性地化解社会冲突和矛盾。律师作为法律工作者,应当充分发挥法律宣传者的角色,号召社会各阶层、各个体,理性地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从而维护社会的安定。
作为一名律师,我们还要成为社会容忍的倡导者。社会发展的历史阶段以及社会各阶层、各个体之间的利益需求的多样性和不统一性,决定了利益冲突和社会矛盾不可避免的产生。但法律作为利益冲突和社会矛盾调和的最后工具,却并非调节社会矛盾的唯一选择。如果所有的利益冲突都选择法律来解决,法律将无法完成它的功能。只有相互容忍的社会才会是和谐的社会。因此,我们律师应当倡导各冲突的当事人相互克制和容忍,不因小利而大动干戈。
江平说过“律师兴,法治兴;法治兴,国家兴。”我们戴着荆棘的王冠,我们握着正义的宝剑,既要有不畏权势的铮铮铁骨,又要有满腔的芸芸爱心,既要成为依法治国大厦的基石,又要成为法治天下的拓荒耕牛。党中央的号召如春雨,滋润了万物;如灯塔,指明了航程。但是创建和谐社会的道路非一日之功,“天下大同”的理想世界更是漫漫而修远。所以我们应当迈着坚强的脚步,用无私奉献的精神,在这条并不平坦的道路上,不断地用自己的力量和方式去推动法治的进程,去共建全社会的和谐!
我们相信:法治的观念必将成为人们的一种信仰,法治的气息必将像春风一样弥漫于整个华夏大地,到那时,每一个公民都将享受到法治带来的欢乐!到那时,我们不会忘记:法律因为律师而精彩!
黄贵荣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展示了当代青年律师风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