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中国大陆出现一件很特别的官司。兄弟阋墙,不过并不是为了土地、房舍、金钱或家产,而是为父亲;更精确地说,是为了父亲过世。官司的主要情 节,其实很简单:老大和老三两兄弟曾经不和,闹上法庭;因此,彼此少有往来。老大一直照顾年迈的父亲,父亲过世下葬时,老三并没有出现。没想到,三年半 后,老三把长兄告上法庭;理由是他没有通知自己参知丧礼,剥夺了自己的“悼丧权”。老三要求金钱赔偿,以抚平自己心灵上受到的创伤。在华人社会里,一向非 常重视慎终追远;一个人不能参加父亲的丧礼,当然非同小可!
以我的经验,如果在课堂上问法律系硕博士班的研究生,他们会直截了当地回答: 看法律怎么规定?这种回答,可取、也不可取。由好的方面来看,面对任何一件官司时,能立刻想到法条;法条成为参考坐标,而且是直觉反应,这是优点。可是, 对于比较困难的案例,尤其是一些新生事物,法律通常没有规定;一旦没有法条为依恃,思考上似乎就茫然不知所从。因此,以法条为因应,并不十分可靠。
更 根本的问题是,法条本身已经是某种“结果”;反映了当时社会的价值判断,也隐含了民众通过民意代表和立法机关所作的取舍。也就是,法条本身,已经是一个演 化过程的终点;在援用法条时,除了知道法条的本身之外,最好还知道法条背后的思维,以及这个演化过程的来龙去脉。否则,一旦进一步追问:“当时空条件改变 时,法条‘应该’往哪一个方向变化?为什么?”面对这些问题,如果对法律只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很可能就无言以对。
在大陆法系的传统熏陶下,研究生们习惯以法条为参考点,不足为奇;不过,他们的思维方式,值得和其他人(包括一般人和经济学者)的思维方式,作一对照和比较。
就 一般人而言,无论学的是自然科学或社会科学,通常是以“风俗习惯”为参考坐标。从小长大,在社会化过程中,由家庭、亲友、环境,学到很多规矩、是非、道 德;在学校里,再从与老师和同学的学习和相处之中,强化了这些对错善恶的观念。因此,由成长过程中得到的“传统智慧”,就成了一般人安身立命的“数据 库”。一旦面对任何情况,就理所当然、自然而然地,由数据库里撷取因应之道。
相形之下,受过法学训练的人,等于有两种数据库:一种和一般人不分轩轾,诉诸“传统智慧”;另外一种数据库,则是法学教育里学来背来的法条和解释。面对官司纠纷时,会以后者来因应;在生活或工作之外的领域,则是以前者来面对。当然,如果学艺不精,可能两者不分。
和一般人及法律学者相比,经济学者一向沾沾自喜的,是自己有一套行为理论。行为理论的内涵,成了经济学者的数据库;在面对问题时,经济学者(至少是比较好的经济学者)就会以行为理论为参考坐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