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25日15:00点,溥天所第十九期业务学习如期举行,主题:《律师“心”得》,主讲人:胡朝阳律师。
胡朝阳律师与全体律师分享从业二十年的执业心得:
1、律师理所应当讲好普通话。
“我国法律只规定了各民族公民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
权利,但对方言在庭审中的使用问题却没有规定。实际上我国方言的使用范围非常广,由此导致当事人沟通困难。看起来很小的事情,往往会严重影响案件的审理。” 说到律师使用方言的不便,我深有感触,由于工作需要,经常来往于全国各地,在办案过程中,其他的一些细节问题都还好说,但如果碰上对方律师使用当地的方言,那简直是一件痛苦的事情,因为不懂对方说什么,就只能干瞪着眼,为此,自己和法官都没少浪费时间。具备普通话能力,是对公众职业者的要求,我建议律师资格考试加上普通话测试一项。无论如何,律师如果不能用普通话执业,既会影响到自己的执业能力,也可能影响到当事人的利益,这已经是不争的事实。
2、律师与律师之间的差别。
(1)学历上的差别。目前我国执业律师的学历水平从大专到硕
士、博士都有,不同学历的律师之间,法律专业素质的差距可能非常大。学历并不代表能力,但也能反映一些情况,律师职业对从业者的综合素质尤其是法律专业素质的要求非常高,并不像有些人想象的那样只要了解了一些法律规定就可以办案了,这一点,应该引起我们的注意。
(2)工作经历上的差别。执业律师队伍中,有相当数量的律师过去都曾经从事过其他行业的工作,这也就意味着,他们在处理一些与过去所从事的行业有关的法律问题时,可能比别的律师更有优势。因此,了解一位律师过去的从业经历及工作成绩,是很必要的。当然,律师和律师之间的差别远不止这些,有一些情况,比如潜在素质、敬业精神、服务意识、工作方法、工作效率、道德观念、正义感等等,这些只能靠自己在与其他律师的接触过程中慢慢地了解了。
3、律师的法律信仰与抗争精神。
很高兴和大家交流做律师的经验教训,酸甜苦辣。抗争精神是律师业的生命力之所在!律师的抗争精神至少可以分为两个方面的含义:一个是,律师要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去抗争;另一个是,律师要为自身的合法权益去抗争。“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抗争”不仅是为实现《律师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也是律师生存、发展也必须!因为律师这个职业的工作内容,就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律师法》第二条第一款明确定义:“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而法律服务的核心内容,就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律师不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那么,当事人请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意义何在?当事人有什么理由还请你做律师?!所以,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抗争,是律师生存所必须;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抗争的精神,是律师业生命力之所在!面对法院判决的抗争。开完庭,判决。判决结果当事人可能满意,也可能不满意。不满意就上诉、申诉。上诉、申诉,律师抗争的对象,不再单纯是对方当事人,还有对原审法院判决的挑战。在非诉事务中的抗争。随着社会法律意识的提高,律师越来越多地介入非诉法律事务,通过谈判、交涉、发律师函等形式,更经济地解决纠纷,化解矛盾。对法律的信仰是律师抗争的力量源泉。“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作为律师,必须信仰法律。你信仰法律,才能依法抗争,才能有抗争的勇气和必胜的信心! 真正的律师信仰法律,因信仰法律而充满抗争的勇气、信心和力量!
最后,胡朝阳律师说:真正的律师,似澄澈见底的潺湲清流,如通体透明的光泽水晶;真正的律师,必有赤子之心,纯正善良,扶弱济危;真正的律师,实是一团火,从点燃到熄灭,持续放着光,散着热。
胡朝阳律师的讲课博得听课律师的一致好评,律师们均认真听课,相互探讨与交流的气氛及其浓郁。
全所律师已形成热爱学习、勤于学习、乐于学习的氛围,兴起浓厚的学习风。定期学习培训不仅是律师学习的重要载体,也是营造浓厚学习风气的重要途径。
重视学习、崇尚学习、坚持学习培训及交流是律师提高素质的重要环节,我所将一如既往地加强学习力度,通过激发学习兴趣,提升学习效果,坚定学习追求,使学习氛围越来越浓厚,让全体律师在学习中不断成长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