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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应跟紧户籍改革的步伐
文章来源:网上转载 作者:佚名 发布日期:2014-8-3
户籍是公安机关依法搜集、确认、提供本国公民的个人身份、亲属关系、法定住址等住户人口基本信息的管理工具。二元户籍管理的诟病被社会抨击已久,户籍改革可以说是“千呼万唤始出来”,但却不是“犹抱琵琶半遮面”,这次的改革步伐确实跨度很大。
户籍并不包含任何“利益”成分,过去人们把“农转非”当成梦寐以求的事,而这几年随着政府对农村的扶持与政策倾斜,农业户籍又成了香饽饽。户籍本身并
没有改变,改变的只是历史、地理条件下的“身份利益”不同。然而,过去教育、就业、养老、医疗甚至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等利益分配,都“傍”在了户籍之上,使
户籍成了一个社会问题的“支架”。
“农业”与“非农业”二元结构中的“两个支架”、“两套标准”已经被许多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引入其中,比如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对于残疾
赔偿金的计算就有农村和城市的区分,认定的依据就是户籍。“傍”在户籍上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已经习惯了“两条腿走路”,如今这两个支架合二为一,突
然少了一条腿,怎么办?
要防止“傍”在户籍上的这些规定不至于突然“失重”,引起执法混乱、分配不公,相关部门应当做好充分的准备,正本清源,找到社会利益分配更为公平的标准。
现在农村村民进城务工成了一种常态,这些人长期工作、生活在城市,除了户籍与当地居民有所区别之外,其他并没有大的差别。然而,在发生伤害事故的时
候,因为是农村户籍,得到的赔偿就比当地居民少得多,这引起了公众对法律“同命不同价”、“同伤不同价”的质疑。一些法院按照“经常居住地”和“收入来
源”的标准,而不是一味按照户籍认定,就有很大的进步。
社会分层的产生、变化及其发展趋势无一不受“利益分配”这个内在经济因素的支配和制约,而这种分层反过来又可以维持“利益分配”在一个历史时期的平
衡。户籍改革之所以这么多年都是雷声大雨点小,就是因为暂时难以找到更为合适的标准,来代替户籍这一“支架”,维持社会利益分配的平衡。如今,“农业”与
“非农业”的分类即将退出历史舞台,法律要及时跟进与支撑,维持社会利益分配的相对稳定,并逐步解决社会利益分配中的城乡差距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