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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虐儿事件的法律思考

文章来源:网上转载          作者:佚名          发布日期:2014-9-24

因为不满妻子离开,男子竟多次殴打虐待3岁的亲生儿子,还将孩子遍体鳞伤的图片发上网。近日,一组虐童照片被网友大量转发,公安部打拐办主任陈士渠 也因此介入并部署调查。记者获悉,该男子系汕头市潮南区两英镇人,虐童事件从今年3月份开始。目前,潮南警方已找到男童并暂交其爷爷看管,相关调查工作正 在进行中。

在没有找到这名男子、调查清楚事件过程以前,这个事件还是显得扑朔迷离,我们甚至还不能断定这位男子就一定虐童了。但这并不妨碍我们根据已经掌握的信息进行法律分析,并针对虐童事件的制裁与防范提出一些对策,以更周全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这名男子虐童事实成立,我们就早应该考虑剥夺其监护权或者在发生虐童后剥夺其监护权,以防止儿童合法权益再次受到侵犯。《民法通则》规定,人民 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但是,“谁”是有关人员和有关单位,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而且,就是未成年人所在地的村委会 和居委会,往往也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不愿意接管监护权。这导致撤销监护人资格诉讼的案例在国内寥寥无几。而且,在发生虐待儿童而撤销监护人资格前,如何 周全保障儿童的权益,也是值得考虑的问题。

不过,未成年人也迎来了福音。一份由“两高”、公安部和民政部四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开展监护失当未成年人监护权转移工作的意见》正在 征求意见,这份有望于年内出台的《意见》对起诉主体作了界定,认为应指定给亲属、朋友、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所在地的村委会或居委会,而负责兜底的,则 是民政部门所属的儿童福利院。此外,《意见》除了司法保护措施,还规定了行政保护措施。公安机关接到未成年人被侵害的报警后,应当出警处置。特别是,对于 特殊时期的未成年人的保护,除了诉讼以外,法院可以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禁止特定时期监护人接触未成年人。如果这份《意见》能出台,而这名男子虐童事 件属实,他的亲属或有关单位就可以提起撤销其监护权的诉讼,这位儿童就能得到周全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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