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26日下午3点,溥天所第二十一期业务学习如期举行,主题:《法律实践、论文写作与法治建设》,主讲人:张凯、何玉生律师。
《法律实践、论文写作与法治建设》讲座提纲:
社会法学派的代表人物霍姆斯大法官在1880年出版的《普通法》里推出著名论断——“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对时代需要的感知,流行的道德和政治理论,对公共政策的直觉,不管你承认与否,甚至法官和他的同胞所共有的偏见对人们决定是否遵守规则所起的作用都远远大于三段论。法律包含了一个民族许多世纪的发展历史。它不能被当作由公理和推论组成的数学书。”当然,他反对的只是认为法律中唯一起作用的是逻辑的观点,而绝不是反对逻辑的作用。事实上,霍姆斯正是在深刻认识到逻辑的局限性才提出“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的。
其实,经验代表实践(实务),逻辑代表理论。霍姆斯强调的是理论与实践(实务)均应重视。
律师、法官、检察官、公证员等作为法律实务工作者,主要职责与使命就在于践行法律,为社会服务,实现规则之治。
在践行法律过程中,法律工作者必然会遇到新情况、新问题,那么,就需要发挥专业人士的主观能动性,努力按照法治的要求,公平正义的基本原则,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妥善地解决纠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至于如何发挥主观能动性,如何巧妙地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妥善地解决纠纷,我想在座各位专业人士都有相当之经验与能力,平时的研讨也多有涉及,在此本人就不再展开。
由社会实践可见,法律实践与法治建设是良性互动的关系。对于民主社会而言,法治只有在法律实践中才能实现,法律实践也只有在法治目标指引下才有意义。法治的实现|——法律体系的完善与优法之治的实现——均离不开法律实践,也就离不开法律实务工作者与法学理论工作者的共同努力。因工作分工及思考问题角度、层面等不同,法律实务工作者更优于发现社会现实问题、妥善地就当前法治状况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而法学理论工作者因理论素养及专业视野及考虑问题角度的不同,其更擅长于系统地研究问题,并给出系统性的解决问题的方案。当然,这两者工作没有天然的鸿沟,最多只是工作侧重点不同而已。
因此,法学理论工作者有必要写作论文,而法律实务工作者也有必要写作论文。其意义如下:(1)总结成功经验,以利于自己与他人今后参考;(2)提出实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问题的价值很重要,众所周知,提出问题是解决问题的重要一步;(3)分析实务中发现的问题,把问题弄通弄透,以利于指导实践;(4)解决实务中发生的问题,这对于社会具有重要现实意义;(5)作前瞻性的问题研究,防患于未然。
可见,法学论文写作不只是法学理论工作者书斋中的工作,而是与实务工作紧密相关的,即“理论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理论研究的问题来源于实务,理论研究的结论服务实践。因此,法律实务工作者应积极写作法学论文,为法治建设尽心尽力。
下面就重点谈谈写作法学论文的个人浅见。
首先,论文一般包括几个部分为:引言、正文、结论、参考文献、摘要与关键词等。
其次,写作论文要“有感而发”,即要有所思所得才去写作,也即论文应有创新性。
又次,论文写作应围绕一个核心问题逐层展开,将研究的所得充分论述出来。那么,一、不枝不蔓,二、不能像写教科书一样面面俱到,应该围绕一个中心写作。
再次,问题研究与论文写作应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求真务实的态度,论述充分有力。
最后,要有论述的依据,即拿证据来支持论点,以理服人。
以上个人浅见,请多指教。
张凯、何玉生律师的精彩讲课博得听课律师的一致好评,律师们均认真听课,相互探讨与交流的气氛及其浓郁。
全所律师已形成热爱学习、勤于学习、乐于学习的氛围,兴起浓厚的学习风。定期学习培训不仅是律师学习的重要载体,也是营造浓厚学习风气的重要途径。
重视学习、崇尚学习、坚持学习培训及交流是律师提高素质的重要环节,我所将一如既往地加强学习力度,通过激发学习兴趣,提升学习效果,坚定学习追求,使学习氛围越来越浓厚,让全体律师在学习中不断成长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