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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剧维权需要在法律层面“给力”

文章来源:网上转载          作者:佚名          发布日期:2014-12-13

正在审理中的琼瑶诉于正抄袭一案,延伸出了一个很大的行业文化事件。中国109位著名的编剧联名发表了“就琼瑶起诉于正一案内地编剧的联署声明”一文。声 明发出后,很快在网上激起强烈反响。琼瑶诉于正一案的代理律师王军,本案的“专家辅助人”编剧汪海林以及圈内其他导演等人均通过微博转发支持(12月12 日《扬子晚报》)。

在影视圈,著作权法一直被编剧们视为维护自身权益的“最后一道屏障”,可现在,这道屏障的“安全系数”却让他们担忧。此前,由中国电影文学学会主办、中国 作家杂志社和编剧帮承办的《国务院法制办公布著作权法修改稿》征求意见研讨会在京举行,王兴东、汪海林、宋方金、余飞等众多编剧出席。他们认为,目前的草 案非但没有保护剧本原创者的权益,反而在削弱原创。尤其是,此次的著作权法修改稿第三稿第三条指出“文学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 表现的作品”,剧本并未明确列入其中。而且,“剧本授权许可”被砍掉,只能授予“改编权”,也就是说,制片和导演、演员有权随意修改剧本的结构、主题和人 物关系。此外,在第三稿中还突出了导演是影片第一作者,颠倒了现行法律和一、二稿中编剧和导演的地位排序。

著作权法修改历经数稿,在此前的第一版和第二版修改稿中曾明确写着:“制片者使用剧本、音乐等作品摄制视听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因为该条款增加了编剧们的权益,一度让他们兴奋不已。然而,在此次送审的第三稿中,关于剧本许可权和支付报酬的文字却不翼而飞。更让编剧们难以理解的是, 现行著作权法中列出的著作权人17项权利,被整合成了13项,修改权、放映权、摄制权、汇编权4项权利不再单独列出,而是被并归到其他条款。以修改权为 例,现行著作权法中的表述为“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而修改后的新稿则将其归入“保护作品完整权”,即“允许他人修改作品以及禁止歪曲、篡改 作品的权利”。现行法律的表述原本很严谨,修改剧本的剪刀捏在编剧自己手里,假如“授权”变为“允许”,则会给侵权人以可乘之机。

剧本乃一剧之本,是编剧的领地,编剧理应对自己的剧本拥有绝对主权。如果编剧无法行使作品的许可使用权,那么这样的法律还不如不改,原地踏步也比倒退要 强。在国际上,剧本纳入著作权法是有例可循的,剧本也是电影版权经济的核心版权。在美剧制作过程中,编剧的工作不仅仅是编写剧本。编剧用故事创意去参与竞 标、推销,说服制作方和电视台拍摄,因而一开始就处于核心地位。在拍摄过程中,作为署名制作人之一,编剧掌握很大的话语权。在韩国,编剧们被尊称为“作 家”,知名编剧的地位与薪酬甚至超过明星,从角色选择到剧情走向,韩国编剧们在韩剧制作流程中占有七成左右的决定权。

近年来国内影视圈较为普遍的雷剧、山寨剧依然存在,编剧与演员、导演的话语权之争愈演愈烈,剧本抄袭等现象也一度引发业界争论。而国外同行们在长期发展中提供了很多有益经验,无疑可作为完善法律保护的他山之石,以之为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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