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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调整第二批自贸区法律法规

文章来源:网上转载          作者:佚名          发布日期:2015-1-10

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授权国务院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

这意味着在广东、天津和福建自贸区,以及上海自贸区扩区的法律障碍已经破除。

在 12月26日,商务部部长高虎城在向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 由贸易试验区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草案》说明时表示,新设的三个地方自贸试验区,和上海自贸区的 扩展区域的改革措施,与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以及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等4部法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

相比上海自贸区,此次法律调整多了一部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

据高虎城介绍,在新设的三个自贸区以及上海自贸区扩展区域, 需要暂时调整外资企业法第6条、第10条、第20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3条、第13条、第14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5条、第7条、第10条、第 12条第2款、第24条以及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第8条第1款规定的行政审批,共涉及4部法律的12个条款。

高虎城26日说,这些行政审批的调整建议从2016年3月1日起,在3年内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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