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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露宿街头凸显法律尴尬

文章来源:网上转载          作者:佚名          发布日期:2015-1-12

  “我哪儿也不去,就在这儿等俺孩儿!”当有人劝说73岁的罗风换个有吃有住的地方,别守着铺盖卷儿在路边台阶上,她都拒绝,语气坚定。这位老人,在郑州市东风路与丰乐路交叉口西北角的台阶上,已“驻守”近1年时间。

  看到这样一则新闻,令人感到唏嘘不已。年迈的老人,本该在家享受天伦之乐,却执着的“驻守”在路边,等待儿子的到来。不管老人的儿子出于“故意”还是“过失”,当自己的母亲被遗弃在路边时,难道心中就没有任何愧疚?而且,该行为已经超出了道德范畴,应被法律所不允许。

  早在前年7月1日,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就将“常回家看看”收入其中。该法律条款的适时引入,将道德层面的伦理传统上升到了法 律层面,赋予了伦理纲常法律强制力。由此来看,对于报道中儿子的行为,已经属于违反“常回家看看”条款的“加重情形”,理应受到法律苛责。

  但是,即便将伦理纲常纳入进法律框架中,却依然在现实中遭遇了掣肘和尴尬。在实际生活中,对于“不常回家看看”之类的行为,法律没有起到积极的矫正效 果。究其原因,一方面在于法律只是模糊地、抽象的概括性条款,在具体的情形认定及操作环节中,并没有进行进一步厘清标准。另一方面,则在于对于背离孝道的 违法行为,缺乏强有力的惩罚措施,老人的子女即便不孝,也不会面临法律制裁。

  如此来看,法律并没有发挥出预想中的作用,老年人的权益保护陷入到了真空中。所以说,当前亟需解决的,就是在法律层面上,对不“常回家看看”等违背伦 理纲常和法律的行为,进一步规定不同的违法具体情形和处罚措施及标准,避免法律上的含混不清,使法律在此更具可操作性。尤其是,对于报道中的行为,更应该 从经济和人身权利方面,进一步加重处罚,以儆效尤。

  现实生活中,我们常说,“法律的归法律,道德的归道德”。但是,当道德框架内的因素渗入到法律肌体中,就需要用法律的手段和方法来调整和衡平,这恰恰 需要法律的强制力和可执行力,更需要其他外在因素的辅助和帮衬。假如,法律只是以一副慈善面孔示人,就只能沦为中看不中用的“稻草人”,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也无法得到保护。

  关心老人,善待老人,并非空洞的法条所能推动的,还需要法律真正“板起脸”来。唯有如此,才能倒逼子女“常回家看看”,类似老人“驻守”路边的凄凉场景才不会再次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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