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出游人数的快速增加,旅游纠纷和投诉事件数量也在不断攀升。据了解,在此类纠纷中,造成迟迟不能解决的原因,往往是当事双方对于赔偿问题不能达成一致。那么,消费者该如何科学取证并进行索赔呢,记者采访了相关的专业人士。
补充协议更易出问题
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葛友山介绍,旅游商品不同于其他,在实际旅游当中,如果合同约定不是特别明确,就会对消费者权益有损害,如 果一些消费者不注意保存当时证据,那么举证的难度也会比较大。建议消费者利用手机拍照、录音,在可能涉及纠纷的时候随时记录下来,然后根据合同和宣传资料 进行对照。
虽然现在的旅游合同都有统一格式,但是葛友山强调,在约定自费项目、购物项目的时候,旅行社往往会跟消费者签署补充协议,其 实,补充协议更容易出现问题,旅行社通常采取格式条款,限制了消费者的权益。对此消费者一定要注意,所有涉及的条款,如自费项目、购物项目的约定一定要详 细,如果消费者不同意旅行社的安排,双方还可以进行协商。
航班延误尚无明确定义
旅游行业容易受到天气、自然灾害、航空公司运力及航班调整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会出现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的问题。一旦遇到这种情况,旅行社方面应当尽力解决不可抗力事件引发的不便,并对此做出妥善的安排与合法适度的赔偿。
据了解,我国的法律并没有对交通工具延误的含义做出规定,对于飞机航班而言,延误的判断更为复杂。大陆法系国家认为,只要发现承运人有重大过失,稍有延 误,也以合理延误论处。在民航领域,延误以合理性作为判断的依据,在诸如天气条件、机械损坏、机组人员或者机械人员的罢工、旅客误机等承运人无法预料、无 法控制的原因造成的延误,属于合理延误,承运人对此不承担法律上的责任。因此,航班的延误存在着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差异。
葛友山介绍,国 内消费者遇到航班延误的情况比较多,有时候还会采取不理智行为。虽然目前就此没有具体的赔偿善后规定,但是这个时候需要经营者和消费者进行协商。毕竟,法 律本身不可能具体到某个个案,希望大家在执行过程中相互体谅,理性维权。对于旅游者来说,航班延误还会影响到后面的旅游行程安排,或者压缩行程、减少旅游 项目,对此,《旅游法》第67条有相应的规定,消费者在维权时可作为依据。
关注预售类产品的限制性信息
近年来,预售 类产品凭借价格优惠、选择多样等优势,成为了市场最受青睐的新兴销售方式之一。众信旅游相关负责人介绍,受到旅游行业特性的影响,预售类产品通常会限定在 一段时间内可用,并伴随着一定的使用限制条款。因此,消费者在购买前需要首先确认预售类产品的使用时间限制,并详细阅读随之附带的使用说明,以确保自己的 顺利出行。
这些法律条文不能不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七条: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 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一)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 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二)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 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三)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 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四)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 社与旅游者分担。
《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第六条:在同一旅游行程中,旅行社提供相同服务,因旅游者的年龄、职业等差异增收费用的,旅行社应返还增收的费用。
第九条:导游或领队未按照国家或旅游行业对旅游者服务标准提供导游或者领队服务,影响旅游服务质量的,旅行社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至5%的违约金,本赔偿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九条: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遭受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经营者未尽到必要的提示义务、救助义务,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包括旅游经营者安排的在旅游行程中独立的自由活动期间、旅游者不参加旅游行程的活动期间以及旅游者经导游或者领队同意暂时离队的个人活动期间等。
第二十条: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未经导游或者领队许可,故意脱离团队,遭受人身损害、财产损失,请求旅游经营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