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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童事件频发须堵法律漏洞

文章来源:网上转载          作者:佚名          发布日期:2015-4-6

    “故意伤害罪”的“轻伤”要求,并不是为虐待行为而准备的。但相当数量的虐待行为被排斥在“虐待罪”和“故意伤害罪”之外,却是人为的。

    南京一男童疑似受虐的图片近日引发舆论关注。4月5日凌晨1时许,南京警方对涉嫌故意伤害的李某(女,50岁)依法刑事拘留。受害男童施某则在警方协调下,被其亲生父母暂带回老家抚养。

    公 共舆论场上每有虐待事件发生,司法介入的呼声总是如影随形。对于警方来说,以刑事侦查的方式介入虐待事件,除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之外,更重要的考量基点在 于:如何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实现合法介入。这虽是一个操作层面的法律技术问题,但却与虐待事件频发、司法介入乏力紧密相关。

    犹记得 2012年轰动一时的“浙江温岭幼师颜某虐童事件”,也是因“有图有真相”而广受舆论关注。舆论关注之下,警方介入调查,最后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将颜某 刑拘。这也怪不得警方,因为“虐待罪”针对的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而幼师颜某虐待学生,并非发生在“家庭”内部,因而不符合“虐待罪”的构成要件。

    至于“故意伤害罪”,立案标准是受害人应达到“轻伤”伤情。一些虐待行为所造成的伤害虽然在图片上可以展现出伤痕累累的效果,但在法医学上却可能并未达到轻伤。这就是很多虐待事件最终都能逃脱法网的制度漏洞。能坐实有虐童行为的颜某,也在舆论喧嚣过后,未被追诉。

    此 次的南京个案中,李某之所以被警方认为是“涉嫌故意伤害”,原因恐怕也在于:“虐待罪”或是别的什么罪名,实难将加害人绳之以法。只要有了轻伤的法医鉴 定,“故意伤害罪”就有了证据基础。虽然南京这起事件中施某构成轻伤,但有更多的虐待事件,因伤害结果达不到轻伤而止步于司法程序之外。

    当 然,“故意伤害罪”的“轻伤”要求,并不是为虐待行为而准备的。但相当数量的虐待行为被排斥在“虐待罪”和“故意伤害罪”之外,却是人为的。这一立法的漏 洞还在于,对于孩子来说,是否只有皮肉之伤才称得上是“严重后果”,而心灵的创伤就可以忽略不计。南京个案中的受害男童施某就被老师发现出现了“惧怕人 群”的症状。身上的伤痕会逐渐消退,心里的伤痕又如何能够一一抚平。

    除了对虐待行为的刑事规制值得关注,完善虐待行为的发现机制也 值得跟进。“家就是一个城堡。”在家这个“城堡”里发生的虐待事件,城堡外如何能够及时发现?期待受害人主动向法院告诉,这对于孩子来说几乎不可能。南京 虐待个案的曝光,就与班主任的有心和负责密切相关。饶是如此,虐待行为最终引发警方关注也经历了一个不短的过程。

    虐待行为常有,而 网络关注不常有。要遏制和预防虐待行为在中国的大地上肆虐,首要的问题就在于,让受害人相信,只要将被虐待的情况反映给学校、警方或其他相关部门,就能迅 速得到有效帮助。当然,接到受害人反映的有关部门,都有责任给其提供及时和有效的帮助。总之,遏制虐待的重任不能都寄望于被虐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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