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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滴拼车”期待法律给个发展空间

文章来源:网上转载          作者:佚名          发布日期:2015-4-12

“滴滴拼车”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个是公共秩序问题,一个是安全性问题 

“滴滴拼车”只是利用技术优势提供了信息交互平台和收费意见、建议,对拼车各方不具有任何强制性,没有违法性可言 

一方面对其进行法律规制,另一方面为其合法生存和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随 着“互联网+”时代的兴起,互联网与传统行业的结合越来越紧密,越来越深入,已经深深影响了人们的日常生活。“滴滴打车”“滴滴专车”引起的讨论热潮还没 褪去,一种更新的服务“滴滴拼车”进入人们的视野。其实拼车并非刚刚兴起,在一些小区圈子内,通过社区论坛、QQ群等形式,上下班、接送孩子拼车的较多, 但因为涉及面不大,对其合法性问题,也没有引起太多的讨论和关注。但拼车一旦和互联网结合,被大量人群使用,就会涉及到公共秩序问题,那么,“滴滴拼车” 合法吗?本报记者采访了江苏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李小红、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孙永标。 

什么是“滴滴拼车”,涉及哪些问题 

从媒体报道的情况看,“滴滴拼车”和之前推出的专车服务一样集成在原有的“滴滴打车”APP软件中,界面设计和打车类似,有车辆距离实时显示,可以与车主对话,订单达成之后,可通过微信支付。 

孙 永标告诉记者,从拼车服务的基本模式看,要实现“滴滴拼车”有三个步骤。首先,私家车进行注册后,运营商再进行审核,主要审核对方是私家车还是营运车辆, 只有私家车才能提供拼车服务。其次,装载软件,通过软件显示车主的位置和目的地,搭乘人的位置和目的地。第三,达成搭乘合意后,软件会自动计算搭车者平摊 的费用,主要是平摊油费和过桥过路费。这些拼车服务基本上都是公益互助性的,即非营利性的。 

“ 滴滴拼车 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个是公共秩序问题,一个是安全性问题。”孙永标说,“滴滴拼车”这种运行模式是互联网与出行服务的深度融合,涉及到老百姓的日常生 活。从之前“滴滴打车”的使用频率和影响看,“滴滴拼车”这种服务如果全面推出,因其具有经济性、环保性、便捷性,会在很大范围内普及,特别是在大中型城 市会受到欢迎。一旦使用的人群数量大、范围广,就很可能涉及到公共秩序问题。并且,虽然拼车软件有很多显而易见的好处,但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就是拼车出行 的安全性。比如行车安全怎么保障,如何保障乘车人和车主的个人安全。万一发生交通事故,对事故的责任如何判定,谁来承担责任等等,都是需要考虑的问题。 

“滴滴拼车”是否违法 

要 想对一种新生事物进行法律评价,必须对这种事物或行为的内涵和外延进行归纳和总结。孙永标认为,拿“滴滴拼车”来说,就是要对“滴滴拼车”的运行模式作出 界定。只有先明确这种出行服务的实际运行模式,才能从现有的法律法规角度对该种行为是否合法、如何规制进行分析和评价。从目前来看,规制“滴滴打车”“滴 滴专车”“滴滴拼车”这些出行服务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和各地出台的道 路运输法规等。分析这些法律法规文件,其禁止和处罚的是没有营运资质的营利性的运输服务行为,即“非法营运”行为,主要打击的是“黑车”。从性质上看, “滴滴拼车”这种合乘出行是以互助为目的,“黑车”是以盈利为目的,收费较高。从职业上看,“滴滴拼车”的车主往往是私家车车主,有正当职业;而“黑车” 车主多是以开“黑车”为生。从目的地看,“滴滴拼车”开往的是车主的目的地,而“黑车”开往的是乘客的目的地。从路线上看,“滴滴拼车”的路线相对固定, 而“黑车”的路线并不固定。另外,就是拼车服务中,合乘双方需要事先约定,签订合乘协议。孙永标表示,从这些区别看,“滴滴拼车”不属于“黑车”,那么拼 车就不算是非法营运,而且从现行的法律法规看,也没有对其作出禁止性规定。 

李小红也认为,“滴滴打车”推出拼车软件并不违法。她说,从报 道来看,“滴滴拼车”是公益性的,其提供的是非营利性的搭车服务,乘客所有付费都会交给车主,平台不收取任何费用。平台对自愿参加公益拼车的车辆进行准入 审核,但不发生任何雇佣关系。因拼车各方在费用分摊方面存在商谈困境与技术短板,平台为拼车各方制定了收费规则,从现有的收费标准来看,基本保持了弥补成 本、合理损耗分担的原则,避免了营利之嫌。那么,这种“滴滴拼车”的推出就不存在违法性。 

不过,有人提出,依据我国现有的道路运输管理制 度,私家车从事了有偿载运乘客行为,就属于无证经营,因此“滴滴拼车”是违法的。对此,李小红说,从现有“滴滴拼车”运营模式来看,“滴滴拼车”平台既不 收取拼车任何一方的费用,也不存在与拼车有关的任何经营行为,其只是利用技术优势提供信息交互平台和收费意见、建议,对拼车各方不具有任何强制性,没有违 法性可言。 

非法营运认识误区几多 

李小红说,当前有一种观点值得商榷,即认为只要私家车从事有偿载运行为就属于无证经营, 应按“黑车”处理,给予罚款等行政处罚。这是一种简单粗放、僵化机械甚至违法的执法行为。一方面,拼车有不同情形,有的完全无偿,有的拼车人之间约定共担 成本,有的单位会鼓励员工拼车并由单位给予提供车辆者一些补贴等。另一方面,合乘拼车与“黑车”营运是两种完全不同的行为,在拼车行为中,车主并不以营运 为业,拼车各方只是因为出行线路相同或相近,本着互利共赢而自主决定同乘其中一个人的小客车出行。这是一种“法不禁止即可为”的公民自治行为,行政机关仅 依据拼车车主收取了拼车人一定费用,而不对费用性质作出甄别,就认定其从事了非法营运的行为并进而处罚,是不符合行政合法与合理性原则的。 

此 外,拼车对缓解城市拥堵、减轻大气污染、高效利用资源、扩大社会成员交往面等有一系列的益处。在很多国家和地区不但不予禁止,还予以鼓励。有资料显示,在 新加坡,如果私家车中乘坐人数少于4人者,须办理通行证才能在道路上行驶,空车上路会被罚款。在美国,政府通过各种手段鼓励拼车,包括私人小汽车和班车。 德国则建立了较为完整的拼车组织体系,各个城市设立了拼车管理办公室等。 

如何赋予自由发展的空间 

“法律虽没有对 滴滴拼车 作出禁止性规定,但也不能放纵不管,对其进行规制及监管是必要的。”孙永标说,道路运输法律法规应顺应时代潮流,进行修改和完善。但由于受到立法体制和程 序的约束,这种方式可能难度比较大。他认为,像出行服务这种涉及民生的行为,主要还是应该通过地方政府出台相应的指导性意见进行规范。比如,北京近期出台 的《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小客车出行合乘指导意见》就是一个比较好的示范。该《意见》对拼车这种合乘行为,作出了比较明确和细致的规定,例如该《意见》对 “合乘”的概念、类型,合乘的方式,费用分担,限制性条件等,规定得非常明确,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适用性。在尚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或者政府文件规范的情况 下,目前还需要相关部门加强监管,不让“黑车”混进拼车出行这个领域。此外,也要加强宣传。政府各相关部门、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等应当通过各种形式积极 开展像“滴滴拼车”这种合乘出行的宣传活动、宣讲合乘知识,教育合乘当事人保护自身权益、规范合乘行为、抵制“黑车”,抵制非法运营。 

李小红表示,现在虽然法律没有明确禁止拼车,但也没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承认这种模式的合法性。因此,目前不管是“滴滴拼车”,还是之前 的“滴滴打车”“滴滴专车”都属于灰色地带,运行上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加之法律的缺位,也势必会影响这种新型出行模式的发展,因此,有必要一方面对其进 行法律规制,另一方面,也为其合法生存和发展提供法律保障。从整个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与合理引导角度来看,“滴滴拼车”所属公司现在所担当的事实上是政府 的责任。拼车的公共互益性、非赢利性,决定了公益性是“滴滴拼车”存在的正当性所在。如果“滴滴拼车”所属公司利用公众对其形成的依赖优势而从事营利行为 是不当的,当然作为公司法人,其有权自主决定是否继续为公众提供这一便利。如果“滴滴拼车”所属公司不再为公众提供这种信息交互平台,那么政府部门应填补 社会的这一需求,或者自主开发拼车软件服务公众,或者购买其他社会主体开发的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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