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7日,从西安到铜川办事的李先生在一家面馆吃饭时,不慎将一个装有百万元工程合同及身份证、私章等物品的黑色提包丢失。他张贴寻物启事后,当天就有人给他发短信说捡到了包,但因为报酬未谈拢,至今李先生仍未拿到自己的包。
段思平:“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也就是说,拾得人的拾金“索费”权利受到法律保护,但拾金“索酬”却并非公民的法定权利。
陈广江:拾金不昧是传统美德,“拾金而昧”涉嫌违法,二者之间有一个“中间地带”,即“拾金索酬”或“拾金有偿”。虽然“拾金索酬”违背传统美德, 但法理可容。在法律没有明确酬劳标准的情况下,酬劳数额具体多少,拾得人可以与权利人自愿协商,甚至讨价还价,但应有一个尺度和底线,否则就有情理法难容 的危险。
张松超:不少国家都对拾得者获得报酬的权利做了明确的法律规定。所以,随着时代的进步,我们不能再怀着传统的眼光来看待拾金索酬行为,拾金不昧不要报酬,只能作为一种高尚的行为去提倡,却不能当做通行法则去要求每一个人。
杨朝清:只有明晰权责边界,将“拾金索酬”纳入法律轨道,“拾金索酬”才会更具操作性。只有拾得人利益表达有章可循、失主给予报酬有据可依,双方才 会各取所需、皆大欢喜。只有给“拾金索酬”正名并让它走上规范化、常态化的路径,“拾金索酬”才会走出漫天要价的误区,切实地促进社会文明水平的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