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政协委员孙蕴近日在深圳市政协六届一次会议上提出,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法律服务是实现社会治理创新的重要方法,然而,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存在诸多问题,呼吁构建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法律制度。
孙蕴指出,现实中政府机构聘请法律顾问流于形式,一些官员缺乏必要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在作出重大决策时,甚至在标的额较大项目筹备、运作阶段也不允许律师参加分析、论证、出具法律意见书,当纠纷出现、无力解决时,又寄托律师力挽狂澜,要求律师扮演“救火队长”角色。
孙蕴建议,建立服务期中期后评估机制,推动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专业机构组成的综合性评价机制,推进第三方评价,按照过程评价与结果评 价、短期效果评价与长远效果评价、社会效益评价与经济效益评价相结合的原则,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在上述基础上,政府 对服务质量进行不定期、综合性的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延续合同或更换服务提供者的重要依据。
孙蕴指出,从长远来看,当前以财政部、民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出台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为主、以法律为辅的规制格局急需改变,法律 必须承担起相应的规制任务。对此,孙蕴认为,应对政府采购法加以修订,确立其作为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基本法的地位。对于不同类别法律服务类型,相关立法也应 当就承担不同法律服务职能的社会组织,规范相对应的人员配备、设施设备、组织结构,明确规定政府购买的具体程序、责任划分,以构建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法律 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