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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完善法律严惩行贿犯罪

文章来源:网上转载          作者:佚名          发布日期:2015-8-15

   行贿与受贿是相伴而生的一对恶瘤,从某种意义上讲,行贿是受贿的直接根源。当前我国行贿犯罪存在立案少、打击轻、认定难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让行贿告别轻罚时代,从源头上切断行贿受贿犯罪链条。

   行贿案件立案少是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在查办贿赂犯罪案件的过程中,往往只重视对受贿线索的审查和立案侦查,特别是在对受贿线索决定立案后,往往把行贿人作为证人进行调查。

   行贿人存在证人和犯罪嫌疑人的双重身份,受贿案中受贿人是调查对象,行贿人身份为涉案证人;而在行贿案中,行贿人是被调查对象,此时其身份为犯罪嫌疑人。

   当前我国对行贿犯罪打击较轻。对于受贿犯罪案件的处理,包括涉案数额认定、量刑轻重等往往较为重视,对行贿犯罪处理相对关注得较少。行贿犯罪案件在处理上相对偏轻,大多数案件从轻处理,有的还减轻、免予处罚。

   针对我国刑法中规定的行贿罪立法缺陷,必须加快修改刑法和反腐败相关立法。应严密惩治行贿犯罪,提高对行贿者的惩治力度特别是经济制裁力度;同时增加行贿罪资格刑刑罚,如禁止担任公职或其他社会荣誉的资格,禁止其在一定时间内从事特定职业或活动等。

   行贿犯罪认定存在困难是当前反腐实践遇到的另一大难题。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将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作为构成行贿罪的必要条件,这一规定过于原则。

   当前行贿手段花样翻新、无孔不入,一些地方出现了跨地区行贿、用公款行贿等新现象,法律没有相关规定或规定含糊不清,常使处罚行贿犯罪面临定性难、处罚难、责任落实难的困境。对于何为不正当利益,也存在因立法模糊化导致操作性不强的弊病,以致形成司法惩治的许多漏洞。行贿者常钻法律空子,巧立名目变不正当利益为“正当”利益。

   建议进一步修订完善刑法司法解释,明确界定行贿犯罪和不正当利益的内涵。

   除了完善立法,健全党纪政纪制度也是打击行贿、净化官员“朋友圈”的重要环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对行贿行为虽然均有详细规定,但各种规定之间并不衔接,也不系统。

   何种行贿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何种行贿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两份条例中并不明确,造成了小恶不禁、大恶难遏的局面。应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进行修订,使行贿违纪、行贿违法、行贿犯罪三者之间有相对明确的界限,便于党纪、政纪和司法部门在实务中操作,真正实现对行贿行为把得准、打得狠。

建议健全纪检监察与司法机关的办案衔接工作机制。在反腐败斗争大格局中,党的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应加强协作配合,建立科学顺畅的办案衔接工作机制, 实现资源共享、工作互动,形成合力,将违纪违规行为、违法犯罪行为统统置于打击范围内,老虎、苍蝇一起打,行贿、受贿一起抓。

   要建立行贿者黑名单库。将因行贿获刑或已查实行贿人员的资料纳入网络黑名单库并公之于众,使其在社会荣誉、商业资格、融资活动、合同交易等领域受到限制,如对有行贿前科者在承揽工程等方面实行一票否决,从而铲除行贿行为滋生蔓延的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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