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门头沟法院启用7人大合议庭审理了一起盗窃抢劫案,7人合议庭由3名法官和4名人民陪审员组成。按照这种新型的“大合议庭”审案试点方案,陪审员可对被告人是否参与盗窃进行表决,即对犯罪事实进行表决,而对于应该如何量刑等则不参与表决。
在 民主视野下,一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司法权自然也不例外。为了体现司法的民主性,西方一些国家实行陪审团制度,而我国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二者的差别在 于:人民陪审员比陪审团成员要更加深入地介入司法审判,往往与法官同权同责,因而被视为更加契合司法民主精神,也体现出人民司法的鲜明属性。
但 是也要看到,随着社会发展和法律的精细化,对法律的理解与适用进入相对封闭的知识体系,如果没有受过专业培训,普通的人民陪审员很难作出法律上的判断;与 此同时,法官更加强调专业化,在近乎封闭的法律知识训练中,可能疏于对复杂社会的历练,认定事实、还原事实的能力或存在一定缺陷。在这种背景下,门头沟法 院的试点意义在于:针对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各自的优长和缺陷,让更有社会阅历的陪审员参与事实认定,让更具法律专业知识的法官负责量刑,从而实现优势互补, 让司法审判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更加精准。
这种改革看似缩小了陪审员的权力范围,但由于打消了陪审员因为专业隔阂而产生的不敢审、 不敢问的心理,反倒能充分发挥其在事实认定上的优势,解决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问题。以往,由于人民陪审员既负责事实认定,也承担法律适 用的重任,法院出于能力的考虑,在遴选陪审员时不得不将目光锁定那些“精英人士”,以致出现了陪审员制度是“精英化”还是“民主化”的争议。让完全不懂法 律的民众参与量刑无异于“童子操刀”,而让社会阅历略显不足的法官垄断事实认定也可能出现偏差。所以,化解争议和司法审判遇到的问题,根本上在于针对人民 陪审员和法官各自的长处“因才设权”,避免各自的短处。
当然,实现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的精准化,除了科学划分法官与陪审员的审判职 权范围,还需要科学的组织结构。门头沟法院采取“3+4”的审理模式,与传统“1+2”的庭审结构相比,“大合议庭”确保了陪审员在事实认定上的优势地 位,同时还蕴含着另一层深意:推动审判程序实现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的科学分化,逐渐形成各阶段的司法审判规律,从而让司法结果更加客观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