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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子团友”触犯法律吗?

文章来源:网上转载          作者:佚名          发布日期:2015-10-28

    所谓“影子团友”是指在旅游团中冒充普通团友骗取其他团友信任,以迫使团友购物后,从中抽取一定比例利润的“内鬼”。“影子团友”的真实身 份实为旅行社或商家安插在旅游团中的促销员,其诱导蒙骗作用不容小觑:一方面,旅游法第41条明令禁止导游诱导、欺骗、强迫或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而“影 子团友”为“普通团友”的身份则不受该条款限制,且其“劝购”行为容易突破旅游者心理防线,更有利于提高团友消费额。

    另一方面,同一组织派出的多名“影子团友”分布在不同旅游团中,同时出现在同一购物地点形成群体优势,可当场对拒绝购物的游客进行暴力威胁和心理恐吓,甚至为强制购物提供武力保障。

    此外,巨大的利润分配也让“影子团友”不能善罢甘休反而愈发猖獗,旅游者的知情权、生命健康权等人身权益,随时可能受到侵害且无法得到及时救济。

    低价团暗藏“影子团友”

    明显低于旅游出行成本价格的低价旅游团,旅行社获取利润的高效手段即为强制购物。“影子团友”则为强制购物的“杀手锏”。我国旅游法第35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但 实践中,低价团的组团方式较为多样。一类是明目张胆型,旅行社明码标价低价团接受旅游者报名;一类是临时拼团型,在出发地或目的地机场、车站等地临时组 团,收取低价团费;还有一类是第三方推销型,健身俱乐部、美容院等第三方经营者以回馈会员为由,向会员承诺如交押金赠旅游,实则第三方代为报名低价团。

    无 论哪种类型的低价团,出现强制旅游者购物的违法行为,都应按照旅游法第98条规定,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 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因此,如“影子团友”的行为严重侵犯旅游者的人身合法权益,应依法 追究其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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