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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暴力折射法律漏洞

文章来源:网上转载          作者:佚名          发布日期:2016-3-4

某校几名初中男生爱去网吧,只因缺钱,几个人一商量就抢同学的钱。警察抓获后,由于是未成年人,又把他们放了。自此以后,这伙人认为警察管不了,学 校和社会不敢管,更加肆无忌惮。闹得沸沸扬扬的3名留美女学生虐待同胞案,三人以绑架罪、严重人身伤害罪、攻击罪等分别获刑6~13年。与此同时,多起青 少年虐打同学的视频在互联网上广泛传播。据报道,国内未成年人犯罪正呈现出紧密性、智力性、反复性及暴力化、团伙化、低龄化等新特点。

较之3名留美女学生因对同胞施暴而被判重刑,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部分条款界限不清、处罚轻重失当,实践中不宜操作,难以震慑犯罪。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章第三十四条指出,本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下列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纠缠他人结伙滋事,扰 乱治安;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传播淫秽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多次偷窃;参与赌 博,屡教不改;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章第五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 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几处提到多次或屡教不改,而且是严重违法行为,为什么还够不到刑事处罚的门槛?未成年人保护法中一味地强调教育、 挽救,一味地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让法官量刑时为免生枝节多从轻判决,从而忽视了暴力犯罪的性质、动机、目的和严重危害性,助长了未成年被告人的嚣 张跋扈。全国“两会”召开在即,建议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就以上问题积极踊跃地提出议案和提案,促使人大立法委尽快修订出台新的严惩青少年犯罪的法律法规。 一旦法律法规出台,不但要在各种媒体上大张旗鼓地宣传,还要把此类案例的审判在做好保护未成年被告人隐私不被侵犯的前提下引入校园、课堂,现身说法,切实 起到教育学生、震慑犯罪的作用。在此基础上,政府、司法、学校、家庭等部门应通力合作、齐抓共管,如果全社会全方位多渠道提前介入,那么校园暴力就会得到 有效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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