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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家本修律:法律救国 贯通中西

文章来源:网上转载          作者:佚名          发布日期:2016-9-4

 清朝末期,中国积贫积弱,逐步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清政府试图通过推动法律制度的变革来维护自己的统治,于是,1902年光绪皇帝下诏:“现在通商 交涉事益繁多,著派沈家本、伍廷芳将一切现行律例,按照交涉情形,参酌各国法律,悉心考订、妥为拟议,务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沈家本由此成为“修订法 律大臣”,肩负着通过修订法律实现清朝救亡图存之重任。

  在成为修律大臣后,沈家本致力于法学研究与推广,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兴盛中国法学,制定良法,普及法律,从而达到强国保民的目的。沈家本的修律思想集中体现在其《寄簃文存》一书中,可以概括为“法律救国,贯通中西”。

  [一]

 沈家本“法律救国”的思想集中在四个方面:法律在社会治理过程中具有极端重要性、制定出的法律必须是良法、制定出的良法必须得到有效的执行、良法的执行 必须依靠具有较高法律知识水平的执法者。上述四个方面环环相扣,缺一不可:认识到法律在社会治理中的极端重要性是“法律救国”的总基调,制定出符合历史实 际的良法是“法律救国”的前提,良法的有效执行是“法律救国”的关键,而培养出具有较高法律知识水平的执法者则是“法律救国”的人才保障。只有认识到法律 在社会治理中的重要性,才能在立法过程中制定出良法,而制定出的良法又不能仅仅成为摆设,必须得到有效的执行,这又依赖于具有较高法律知识水平的执法者不 折不扣地将良法落实到实处。

 就法律在社会治理中的重要性而言,沈家本在《新译法规大全序》中首先引用管子的话指出“立法以典民则祥,离法而治则不祥”“先王之治国也,使法择人,不 自举也,使法量功,不自度也”,进而指出 “夫法者,天下之程式,万事之仪表也”,表明沈家本将法律尊为规范天下一切事务的标准和程式,认为法律是治理社会最重要的规则。同时,沈家本也认识到法律 对于老百姓生活的意义,“律者,民命之所系也,其用甚重而其义至精也。根极于天理民彝,称量于人情世故。非穷理无以察情伪之端,非清心无以祛意见之妄。设 使手操三尺,不知深切究明,而但取办于临时之检按,一案之误,动累数人;一例之差,贻害数世。岂不大可惧哉?”

 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在清朝末期的时候,沈家本已经认识到这一点。他在《论杀死奸夫》中写道:“若一律设而尽合乎法理,又未能有益于政治、风俗、民生,则 何贵乎有此法也?”况且古人立法原有至理,而今事变愈多,法理愈密。只有认真讲求法学,推重法学,才能“律学明而刑罚中”。沈家本认为,要做到“刑罚 中”,就“不可不审,不可不明。而欲法之审,法之明,不可不穷其理,而欲穷其理,舍讲学又奚由哉”?沈家本认为,推崇法学是法制昌明的基础,应该认真研究 法理,制定出符合当时社会实际的“良法”。

 在法律运行方面,沈家本认为,虽然法律是“天下之程式,万事之仪表”,但“程式具矣,仪表立矣,而无真精神以运用之,则程式为虚文,而仪表亦外观也。” 沈家本也明白“徒法不足以自行”的道理,因而强调良法必须得到完全的执行。这就提出了另一个问题,即制定好的良法必须要有具有较高法律知识水平的人来不折 不扣地执行。沈家本指出“设使手操三尺,不知深切究明,而但取办于临时之检按。一案之误,动累数人;一例之差,贻害数世,岂不大可惧哉?”因此,沈家本主 张设律博士教授法律,并认为律博士必不可少,“法律为专门之学,非俗吏之所能通晓,必有专门之人。斯其析理也精而密,其创制也公而允。以至公至允之法律, 而运以至精至密之心思,则法安有不善者?及其施行也,仍以至精至密之心思,用此至公至允之法律,则其论决安有不善者?”

  [二]

 沈家本在修律过程中认识到了法律对于国家治理的重要性,并提出要培养法律人才,制定良法并有效实施。因此,制定合乎当时中国实际的良法,便是沈家本修律 工作的重中之重。光绪帝在圣旨中要求沈家本等修律大臣“参酌各国法律,悉心考订、妥为拟议,务期中外通行”,这使得沈家本面临一道难题,即在参酌西法的过 程中,如何处理西法与中法的关系问题。沈家本在这一问题上选择了“贯通中西”的态度与方法。

 沈家本在对待西方法律思想上体现了“贯通中西”的态度。在修律刚开始的时候,沈家本就认识到当时“五洲悬绝,梯航毕通,交错若织”,“此固天地气运日 升,为前古未见之变局”,面对这样的时代背景,“有志之士,当讨究治道之原,旁考各国制度,观其会痛,庶几采撷精华,稍有补当世”,即借鉴他国政治、法律 制度来改革自己的政治、法律制度。另一方面,沈家本在强调借鉴他国政治、法律制度的同时,也对中国古代法律与政治的关系进行了回顾,对曹魏时代设置律博士 这一官职表示高度肯定,认为应当设置专门教授法律的官员使得古代法学“传授不绝于世”。在对待中法和西法的关系问题上,沈家本主张不能有“门户之见”,正 如其在《法学名著序》中所写的那样,“所贵融会而贯通之,保守经常,革除弊俗,旧不俱废,新亦当参,但期推行尽利,正未可持门户之见也”。对待西法,沈家 本强调应“虚其心,达其聪,损益而会通焉”,但对西法的了解不应停留在表面,盲目崇拜西法,而是应该“必熟审乎政教风俗之故”,若“未必皆能深明其法之原 本,不过借此以为炫世之具,儿欲步亦步,趋亦趋”。

  在推崇西法的同时,沈家本主张也不能丢掉中法,“当此法治时代,若但征之今而不考之古,但推崇西法而不探讨中法,则法学不全,又安能会而通之以推行于世?”综上所述,在对待西法的态度上,沈家本持“贯通中西”之道。

 作为修律大臣,沈家本想要当时统治者接受其“法律救国,贯通中西”的修律思想,必须采用一种能够说服别人接受其思想的论证方式,在宣扬其修律思想过程 中,沈家本同样采用了“贯通中西”的论证方式,即首先考察中国古代的法律规定,然后概述外国法律对此项内容的规定,进而力陈当前法律关于该项规定的不足及 变革之必要。如在《变通行刑旧制议》中,沈家本首先提出“考古者刑人于市,与众弃之。推原其意,诚以犯法者多,不肖之人为众所恶,故其戮之也,亦必公之于 众”,“又考古之立市,多在国中,乡、遂并不立市”,然后考察欧美各国立法,指出“查东西各国刑律,死刑有密行、公行之分。英、美、日、俄、德、意各国皆 主密行。”最后沈家本提出自己的观点,“似此变通办理,则防卫既较严密,可免意外之虞,而斯民罕睹惨苦情状,足以养其仁爱之心,于教育之端,实大有裨益 也。”类似于此种论证方式,在《寄簃文存》中还有很多,如《禁革买卖人口变通旧例议》中,同样采取了此类论证方式。沈家本除了在论证方法上采用中西对比论 证,在论据内容的选择上也体现了“贯通中西”的特点,即注重从中国传统中寻找现代化依据。如在《删除律例内重法折》中,沈家本论证学习西方的依据是从中国 儒家的王道仁政出发。他指出:“治国之道,以仁政为先。自来议刑法者,亦莫不谓裁之以度而推之以仁。然则刑法之当改重为轻,固今日仁政之要务,而即修订之 宗旨也。”沈家本在引进西方法治观念的同时,首先会论证这些观念中国古代早已有之,因此引进西方法治观念对中国法律进行修改同时也是在发扬传统观念,以此 来说服对自己的修律思想持反对观点的人。

 作为近代著名法律家,沈家本格外推崇法律在社会治理中的功能并积极投身清末法律制度修订和改革中,其修律活动推动了中国法律制度的现代化转型,意义深 远。沈家本重视法律、悉心考察外国法律的理念和行为,对于我们在法治建设中处理好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具有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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