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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政策的法律地位不能忽视

文章来源:网上转载          作者:佚名          发布日期:2016-9-12

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民法总则》草案中,有两个条款涉及了民事活动和民事裁决的规范依据问题。其中,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 守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 俗。”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同志在做草案说明时讲道:民事关系十分复杂,对法律没有规定的事项,人民法院在一定条件下根据商业惯例或者民间习惯处理 民事纠纷,有利于纠纷的解决。第十条将“习惯”作为一种新的规范类型做了确认,是一个很大的立法进步。但与《民法通则》相比,取消了国家政策的规定(《民 法通则》第六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这就是说,在民事活动的规范类型里面没有国家政策的地位了,这是一 个很大的问题,需要认真研究和对待。

政策在司法过程中、社会实践过程中所发生的作用,远远超出了人们的想象,它的作用被远远低估了

如 何看待国家政策在中国社会治理以及民事活动中的作用和功能,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我们现在有些人一提到政策,很容易把政策同人治、长官意志、随意性等等同起 来,赋予政策一种非常负面的评价和印象,思维还停留在改革开放初期那种将法律和政策对立起来的状况下。那时候我们要解决的是依法治国还是依政策治国的问 题,是涉及治国方略的重大选择;而在经历了30多年的依法治国实践之后,我们要解决的是在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下,如何发挥政策作为现代国家治理中的一种非 常重要的规范类型的作用。

我在研究法律与国家政策问题过程中,发现国家政策和法律有三种关系:

第一种我把它叫做“法律之中的 政策”。在我国现行有效的251部法律里面,据不完全统计,有80多部法律中250多个条款直接有国家政策条款,如技术政策、产业政策、税收政策、残疾人 就业优惠政策、价格政策、就业政策、财政政策、社会保险政策、公共政策、计划生育政策、国家货币政策、民族贸易政策、外汇管制政策、自由贸易政策、文化政 策、体育政策、文物政策、航运政策、教育政策,等等,几乎囊括了现有的政策类型。现行法律中涉及的政策条款比我们想象的要多得多。这就是法律之中的政策。

第 二种我把它叫做“法律之外的政策”,就是现行《民法通则》第六条规定的“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它就是法律之外的国家政策,即当法律缺位 时,国家政策就成为我们遵循的依据。 这就是“法律之外的政策”。就是《民法通则》第六条所指向的当法律缺位的时候,我们要到法律之外去找政策。

第 三种我把它叫做“法律指导性政策”,或者再直接一点,叫“法律之上的政策”。什么是“法律之上的政策”,如十八大、三中全会、四中全会、五中全会做出的重 大决策,对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都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再具体一点就是立法政策和司法政策。立法政策和司法政策直接指导着立法工作、立法的趋向和司法的运作。 比如立法规划就是具体的立法政策,指导着具体的立法工作。司法政策如“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指导着法官在司法中的行为。

以上三种情况在我 们的现实生活中都存在着。民法典所涉及的国家政策,主要指的是法律之外的国家政策。现在草案将国家政策拿掉了,这就存在一个问题:民法典能否概括和周全所 有的民事生活?我们的立法技术和立法能力能不能做到这一点?如果做不到,又要求法院不得拒绝裁判,规范类型哪里去找,法律没有的哪里去找?这样就自己给自 己设了绊,在没有法律的情况下,没有给政策留下空间,仅仅按照习惯,中间空档太大。从法律层面,我们无法做到周全,社会生活太复杂,而政策在司法过程中、 社会实践过程中所发生的作用,远远超出了人们的想象,它的作用被远远地低估了。

为什么要高度强调国家政策的法律定位

为什么我 要高度强调继续保留《民法通则》中关于国家政策的法律定位,作为民事活动的主要规范渊源?是同转型期中国社会特点相关联。按照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无论 是2021年,还是2049年,中国始终处在发展升级的社会转型期。转型期的社会关系处在不断的变化过程。对于已经相对稳定的社会关系,我们要用法律的形 式将它们固定下来;对于还不十分稳定的社会关系,可以发挥政策所具有的灵活性特点,用政策的形式对它们予以规范。在相对稳定时,再将它们法律化。无论是法 律之中的政策条款,还是法律之外的政策,它们都只是一种规范导引和指向,具体的内容取决于法律所导引和指向的政策内容。这种政策的内容可以根据社会的变化 及时地做出调整和修正。因此,我们可以将政策理解为法治框架内的规范内容,而不是游离在法治之外。

因此,我建议,应当在民法典的编纂过程中,建立一个三位阶的民事规范渊源,即法律、国家政策、习惯。在《民法总则》中明确规定国家政策 和习惯的法律地位,将现在的《民法通则》第六条“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该遵守国家政策”修改为“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 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国家政策没有规定的可依当地习惯”,形成一个“三位阶规范渊源结构”,即:有法律时依法律,无法律时依政策,无政策时依习惯。随后, 在刑事法领域、行政法领域也应该给政策和习惯应有的法律地位,使政策和习惯成为整个法律体系以及司法过程中的规范类型,发挥其应有功能和作用。三位阶规范 渊源结构还可以有助于实现现代司法的一个重要理念,即“法官不得拒绝裁判”、“法院不得拒绝裁判”。因为确定和寻找规范渊源的途径都指明了。此外,还有一 个重要的问题需要强调,“三位阶规范渊源结构”解决的不纯粹是法院的裁决依据问题,它更重要的是作为公民的一种行为依据而存在的,因为行为依据的范围比裁 决依据的范围要大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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